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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拖欠績效工資能否仲裁
問 拖欠工資
問 疫情影響,不發工資。
你好!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你既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無論是哪個程序,由于疫情影響,都需要不短的時間才能解決。鑒于此,你也可以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辭職),進而找一份新的工作。如果你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原用人單位向你支付工資,還可以同時要求其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問 2020年三月正式上班后,公司要求為2月份補班20天合法嗎
你好!在正常情況下,如果你沒有出勤提供勞動,那對于你沒出勤的期間,企業不需要向你支付工資,而不是通過在法定休息時間安排你工作進行補班。而根據《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指南》的意見,延遲復工期間(自2月3日開始計算),即使你沒有出勤提供勞動,企業仍應向你支付工資。因此,復工后如果企業安排你在法定休息時間進行補班的,應當按照加班認定,企業需要按規定向你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問 我的固定勞動合同1月16號到期,現在3月12號了才叫我續簽合同,合同到期時...
你好!回復如下:
一、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未在一個月之內與你續簽書面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向你支付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二、勞動合同期滿后,如果用人單位與你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你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與你續訂勞動合同,而你不同意續訂的,那么用人單位無需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
問 本身是做清潔工,但是單位不需要清潔工了,把我轉成保安員了,但是合同還...
你好!首先,你所述的情況或屬于《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在該情形下,用人單位應先與你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如協商不成,用人單位可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情況下,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如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與你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也是可以的,但都需要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其次,如果你主動辭職,如系基于你個人的原因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如系由于《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任一情形辭職,則用人單位需要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這些情形包括: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3.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你的權益;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你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你的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8.勞動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你勞動;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你的人身安全。
問 商鋪租賃糾紛,二房東在超市不允許出租情況下轉租
問 工傷傷殘十級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嗎?
原則上講,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對于工資標準有明確約定,用人單位無權單方降低你的工資待遇,如變更勞動合同,需經你們雙方協商一致。你可以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依據,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約定的標準恢復你的工資待遇,并補發工資差額。
問 復工后公司讓待崗給1760/月合理嗎?
你好!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系相關工作的通知》(粵人社明電〔2020〕13號)第五條“保障職工停工停產期間待遇”的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2018年6月29日發布的《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深圳市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2200 元/月,而80%即為1760元。
問 動合同1月份到期,現在3月份才叫我簽,現在他又要把我調到其他地方去上班...
你好!續簽勞動合同也應當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則,合同的條款應當由你們雙方平等協商進行確定,對于工作地點的約定也是如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除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你不同意續訂的情形以外,基于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你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此外,根據《天津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第14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你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用人單位需要向你支付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問 我做了八天。加班四天。在試用期。老板不給錢。可以找勞動局嗎?
問 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并協商簽訂補償協議
你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你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如達成協議后,公司未按約定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問 疫情期間被隔離公司讓我請年假,
你好!你所述情況屬于“自行隔離”的情形,而并非政府實施隔離措施的情形。根據《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指南》的意見,企業要求或者職工認為存在感染風險自行隔離的,是否享受疫情防控隔離職工的有關政策,由企業與職工雙方協商確定。因此,如果你與公司協商一致,居家隔離期間采取請休年假的方式,是可以的;但如果你不同意,公司也不能強制。
問 單位想辭退我,不想按勞動法補償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46條的規定,企業進行經濟性裁員,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應得工資(扣除社保費、稅金等費用前的工資標準)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折算后,上不高于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下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經濟補償=月工資×工作年限)
問 工資不合理
你好!首先,“淘汰制”不能作為企業辭退員工的合法理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如果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而且在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之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企業可以辭退該員工,但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還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其次,企業辭退員工,應當要求企業出具書面的辭退通知,因為就該爭議事項需要員工先承擔基本的舉證義務。最后,工資發放不合理問題,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問 公司安排輪休降薪合法嗎
你好!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和《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但是,無論采取何種方式,企業向職工支付的工資均不應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這既是《勞動法》第48條的規定,也是《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指南》的要求。因為根據《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指南》的意見,在延遲復工期間(自2月3日開始計算),即使職工沒有出勤提供勞動,企業向職工支付的工資也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問 我想咨詢一下看看我的工作有沒有詐騙行為
問 很多年沒簽勞動合同對嗎
正常情況下,如果你沒有出勤提供勞動,那公司就無需向你支付工資,不存在通過在休息日安排你勞動以找補你未出勤的時間的問題。而根據《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指南》的意見,延遲復工期間(自2月3日開始計算),即使你沒有出勤提供勞動,公司仍應向你支付工資。因此,公司的做法并不符合相關規定。
問 公司降工資,我不同意與我解除勞動合同
你好!回復如下:
一、如果你對公司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不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要求公司與你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向你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二者選一)。
二、律師收費標準詳見《天津勞動仲裁律師收費標準》。
問 疫情期間在家辦公,復工后,公司又要求補班,合理么?
是要求補假還是要求補班?如果是要求補班,可以參見這篇文章《受疫情影響延遲復工之后要求補班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