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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00:24瀏覽次數:2712次
今年6月10日企業辭退員工,并且公司不給一分錢補償,員工申請勞動仲裁,公司違法辭退,6月15日公司通知去辦理離職手續和交接工作,員工說仲裁后再辦,但是之后8月7日,員工委托他人向公司要離職證明,公司卻以員工說仲裁后再辦手續為由不給離職證明,勞動局用工系統中也不給辦理退工,勞動者已經兩個月沒有工作了。期間勞動者找到了一份滿意工作有錄取通知書,但是卻因為無法繳納社保和辦理用工而無法錄用,請問這樣的情況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嗎?仲裁會支持嗎?
你好!《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根據該規定,企業在辭退員工的同時即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如果本案中員工主張違法辭退是要求企業向其支付賠償金而非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那該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向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從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