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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02:31瀏覽次數:2021次
你好律師,我想咨詢。我是國企職工,因為疫情被困在海外。四月公司停止工資發放,八月停止社保發放,并給我返崗通知書,再不返崗到位要開除我。我從四月開始購買回國機票被取消五次,在這個過程中我本人也說明原因。目前海外疫情依然嚴重,機票很貴,并且回國隔離還要中轉回到我的城市,請問律師我應該如何處理。
你好!針對你的情況,你應當向用人單位詳細說明現實情況及不能如期返崗的原因,還可以附上相關證據,如“購買回國機票被取消五次”的記錄,以及能證明“目前海外疫情依然嚴重”、回國受限的相關證據(所在國新聞報道、所在國政府發布的通告、頒布的法令或者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發布的通告等)。溝通過程應當注意保留證據,可以通過電子郵件、通訊軟件文字交流等方式進行溝通,以便形成文字記錄。如果用人單位開除你,你可以在回國后申請勞動仲裁。在此之前,你應當在所在國對上述有關證據辦理公認證手續,由此,這些在境外形成的證據才能在你回國后進行仲裁和訴訟時作為合法有效的證據提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修訂)
第十六條 當事人提供的公文書證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關系的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