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勞動法免費咨詢熱線 : 198-4265-1889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2020-09-14 11:35瀏覽次數:3073次
我公司將于今年9月24日關停,涉及到員工經濟賠償問題:我在本單位工作11年半,今年年初1月5日-5月18日,休產假,請問按前12個月應發工資計算賠償款時,產假期間是否剔除(產假期間只發生育津貼,低于本人應發工資);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你好!法律并沒有專就該問題作出規定,司法實踐中也沒有統一的裁判標準。簡單說,有將生育津貼(產假工資)納入折算平均工資的工資基數的,比如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 (2019)津0113民初4834號民事判決書:
“關于爭議焦點2,唐曉蕾月平均工資數額的問題,經確認2018年11月16日雙方結束勞動關系,故應以唐曉蕾此前12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計算唐曉蕾經濟補償金,計算周期為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間。唐曉蕾2017年11月和12月工資為4480元(3364.6元+331.7×2+226×2=4480元),2018年1月-6月生育津貼共計16613.38元(包含唐曉蕾個人應承擔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部分),2018年7月-10月期間唐曉蕾與四聯公司在仲裁、訴訟期間,未提供勞動,無工資收入,此間以天津市最低工資2050元計算。綜上,唐曉蕾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2441元,四聯公司應支付唐曉蕾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3189.5元(2441元×9.5=23189.5元)。”
該案中勞動者2017年11月和12月的工資合計為4480元,2018年7月至10月共計4個月按照2050元/月計算,加上2018年1月-6月生育津貼共計16613.38元,則該期間的工資合計為29293.38元{4480+(2050*4)+16613.38}。因此,月平均工資為2441元(29293.38/12)。
同時,也有不將生育津貼(產假工資)納入折算平均工資的工資基數的,比如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 (2018)津0114民初2057號民事判決書:
“關于原告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認定,本院認為,原告休產假期間享受了生育津貼,期間單位不發放其工資,依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該標準與原告本人工資標準并不一致,故該筆津貼不能用以計算原告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而應將離職前十二個月中的五個月的產假期間予以扣除計算更為公平合理,依據本院認定的原告工資情況,本院確認原告離職前平均工資為3322.36元……”
該案中,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的應發工資情況為:2016年10月3500元、11月3547.27元、12月1488.7元(病假);2017年1月至5月為產假,自社保領取生育津貼31972.59元;2017年6月3348.94元、7月3643.47元、8月3647.1元、9月4081.07元。最終,法院認定不將2017年1月至5月合計5個月的生育津貼納入折算平均工資的基數,而是以其余7個月的工資折算平均工資數額。計算過程為:(3500+3547.27+1488.7+3348.94+3643.47+3647.1+4081.07)/7=3322.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