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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勞務仲裁
問 拖欠工資
問 勞動人事爭議申請書 電子檔模板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doc(空表)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doc(填寫樣本)
問 公司未按照實際工資繳納五險一金
問 關于試用期十個月后,企業不續簽或者讓員工轉崗,這合理嗎?
如果實習期間你尚未畢業,還屬于是在校學生,那你與該公司之間就很難按勞動關系認定了,由此也就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在此情況下,上述的解答就不準確了,你與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以簽訂合同中達成的約定為準,當然,公司不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是不違法的。
問 工齡清算
問 公司裁懷孕員工
問 拖欠工資
你好!根據規定,如果應發工資為每月3000元,那么在全勤的情況下應按3000元發放,而在非全勤的情況下則按如下公式計算:工資=3000元÷21.75天×(出勤天數+視為出勤且應當計薪的天數)。就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問題,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問 試用期勸退
你好!首先,你所述情況應該是屬于公司想要辭退你妻子,所以你妻子可以不接受勸退,而是要求公司出具書面的辭退通知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其次,如果你妻子該行為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那公司辭退你妻子是合法的,而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當然,你妻子是否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是由公司負舉證責任的。
問 按勞動法法規定的產假工資110天獎勵假是包含加班費嗎,只按固定工資支付...
參見前面的回復。
問 我在廠里做了三年半了,廠里在深圳把部門搬走了,又把我調到總廠上班,三...
問 請問按勞動法規定產假工資是如何計算?
參見前面的回復。
問 目前公司給我的產假工資就是98以內是按休假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發放,98天...
問 請問產假工資標準是如何計算?基礎產假是98天,是按休假前的12個月平均工...
問 公司簽了一份空白勞動合同,我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你好!回復如下:
首先,如果你所稱“沒有法人的蓋章和簽字”是指沒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蓋章和簽字”,但公司已經在勞動合同上加蓋公章,那該勞動合同并不因此而欠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
其次,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66條的規定,如果補簽了勞動合同,而且將簽署日期倒簽至你入職之日或者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間包含了已經履行的事實勞動關系期間,這并不違法,由此,你就不能再要求公司向你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了。但關鍵問題是,如果你手上的勞動合同與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在約定勞動合同期間和簽署日期上均不一致,最終就看仲裁員和法官如何認定了。錄音可以作為旁證。
問 拖欠工資
問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老板克扣工資,和拖欠工資,協商無果,向勞動部門投訴...
你好!就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問題,可以先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這是成本低且效率高的解決途徑。若投訴無果,可以連同索要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問題,一并申請勞動仲裁。
問 在同一實際控制人管理下的不同企業上班,工作年限是否可以累計?5年前的社...
你好!回復如下: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46條的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可以要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根據你所述情況,或符合上述第(二)項或者第(四)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情形。
其次,關于補繳社保問題,可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投訴。但對于超過兩年的投訴,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不再予以受理。
問 無書面通知情況下,員工如何舉證公司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問 公司以崗位要求不達標強行要求員工調崗,工作快兩年了,不給員工賠償
你好!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
(1)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2)調整工作崗位后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3)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4)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判斷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是否合法,除審查是否同時符合上述4項情形以外,還需審查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是否明顯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比如,勞動合同中如果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的,那用人單位便享有該項權利;而如果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的,則用人單位調崗便是明顯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因此,簡言之,如果同時符合上述4項情形,且并未明顯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的,那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便屬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反之,如果未同時符合上述4項情形,或者明顯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的,那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