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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14:43瀏覽次數:1823次
公司未繳納門店8月租金導致商場不給門店供電,高溫天氣沒有電可以提供空調和風扇且無法正常營業是否可以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合同?
你好!如果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高溫津貼。門店不能正常營業,但如果你還能出勤或者用人單位仍向你支付工資的,那就不能據此“提出被迫解除合同”。
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高溫補貼無果的怎么辦呢?因為公司一直給我們說的是賬戶上沒錢了,付不了給我們的
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但如果經法院強制執行,用人單位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的,那就沒辦法了。
不給高溫補貼可以直接去仲裁的嗎?高溫補貼一般的支付多少呀,現在我主要想過了國慶后面提離職了。因為前面補償金沒有談攏的事情,公司給我下發了調任本市的工作地點通知書是去倉庫那邊的。保持原崗位原薪資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自2021年6月1日起,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由每人每月15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13.8元(原標準為每人每天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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