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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嚴格來說,勞動合同是不能人為地終止的,而是因為出現法定的情形而終止。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25條第1款以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56條的規定,只要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即終止,不論是否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
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享受按月領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通知其配合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應當予以配合。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享受按月領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其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按照《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
五十六、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應當按照勞務關系處理。
謝謝 為什么有的省份認定為勞動關系
這就要從根上說起了。實際上,《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第44條第1款第2項規定的是,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可是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年9月18日施行)第21條卻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這樣一來,不免有些混亂了,到底是在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之后勞動合同終止,還是只要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呢?
好在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現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32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裁判的尺度才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統一。該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也就是說,勞動者是否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是勞動合同終止與否的分界線,而并非勞動者是否達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
但是,到了各省各地,有的遵行《勞動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有的卻遵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如深圳地區)。因此,才出現有的地區只有在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之后勞動合同才終止,而有的地區只要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的亂象。
謝謝 再請問粵高法發〔2008〕13號17條是有效文件嗎 若無效有相關新文件嗎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8〕13號) 已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審判業務文件的決定》(2020年12月31日發布;2021年1月1日實施)廢止,暫未看到出臺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