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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公司拖薪欠薪
問 勞動工傷
你好!針對公司辭退你的行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該行為違法并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就是恢復勞動關系)。這樣裁決結果出來的時候,勞動能力鑒定的結論也就出來了。如果到時確認公司辭退你違法并裁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按規定你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違法辭退期間的工資。
問 養老待遇
你好!就該問題,你可以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咨詢,以他們答復的為準。
問 關于獎金
你好!如果你要主張用人單位向你發放2020年度獎金,需要由你證明雙方存在獎金的約定或用人單位的相關制度以及獎金的金額或計算方式。如果你符合享受條件,而且工作到6月30日的即可享受,那么你現在是否在職不應作為發放條件。
問 勞務合同
你好!如果公司不辭退你們,而你們又不想干了,如果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考慮(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辭職),進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勞動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9.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問 揭陽榕城東俊云倉亂扣一千錢
你好!如果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問 公司從深圳龍華觀瀾搬到東莞清溪,我不想去,但是公司不給補償,請問可以...
參見上面的回復——雖然你們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具體的工作地點(具體到了幾號樓幾層),現在給你安排了另一個工作地點(在現在公司地址的下一個地鐵站附近),但畢竟離得不遠,勞動仲裁委或者法院很可能會認定該變更對你不造成實質影響。
問 沒簽合同拒付工資
問 想走走不了,不想加班要扣錢
你好!可以保留加班的證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同時,如果用人單位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的,可以以此為由(被迫)辭職,進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問 仲裁申請書需要本人親自提交嗎
你好!申請仲裁可以現場申請,也可以在線申請,具體可以聯系管轄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至于是否可以安排網上開庭,到時可與承辦的仲裁員聯系。
問 勞動仲裁申請具體怎么操作
問 離職
問 申請勞動仲裁方法
你好!簡單說是這樣的,可以到用人單位注冊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材料,只要符合條件且材料齊全,就會獲得受理(附:《勞動者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需提交的證據材料》《用人單位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提交證據材料須知》)。
后續的流程主要是: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通知書》等材料→補充證據(如有必要)/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如有必要)→開庭→領取仲裁裁決書。詳見《深圳勞動仲裁流程》。
問 被辭退只賠付一個月工資
“協商解除”需要區分由誰提出,一種是用人單位提出,一種是勞動者提出。如果是前者,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是后者,則無須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公司給你出具的離職證明上只寫明是“協商解除”而沒有說明是由誰提出的話,并不一定會作出對你有利的認定。
問 我是臨時小時工
問 快遞派費
問 公司辭退
你好!針對你的情況,可以考慮以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辭職),進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可以先要求公司補繳社會保險,如果公司在一個月內不補繳的,則可以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以及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辭職),進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問 公司人事部門,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聘并不愿支付n+1的補償。但現階段以未...
你好!根據你所述情況分析,到目前為止,應認定你與公司尚未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因此還談不到離職補償或者賠償的問題。接下來,如果公司不辭退你,而你自己也不辭職的話,同時也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那么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并不會自動解除或者終止。但是,無論是支付離職補償或是賠償,都以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為前提。同理,公司是否需要為你繳納社保和公積金,關鍵也是看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是否已解除或者終止。另外說明一下,不是所有公司辭退你的情形,都要支付“N+1”的補償。
問 拖欠員工工資,近10萬
問 老板要求賠償報廢產品的百分之四十
這是不同的問題,不可混為一談。
第一個問題,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需不需要賠償,以及要賠償多少錢?關于這個問題,如上所述,是根據勞動者的過錯程度和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具體情況進行確定的。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不成一致,可交由司法機關作出裁判。
你所說“扣除不能超過當月百分之二十”,是另一個問題,即在確定賠償的數額后,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賠償款,應怎么扣以及有什么限制?
根據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16條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此外還有一點限制,就是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3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每月扣減員工賠償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費用后的工資余額不得低于最低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