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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17:39瀏覽次數:1235次
公司從深圳的龍華區觀瀾搬遷到東莞清溪,我不想去,我的勞動合同里面寫明了現在的工作地點(具體到了幾號樓幾層),現在老板說就近給我安排一個工作地點(在現在公司地址的下一個地鐵站附近),但是就我一個人在這里辦公,我不同意,而且還說我可以在家辦公,但是在家辦公,無法確認我是否在上班,到時候說我沒在工作,算我曠工怎么辦?我現在想直接走人,請問申請勞動仲裁可以拿到賠償金嗎?而且公司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我們要搬遷
你好!根據規定,如果由于用人單位從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搬遷到深圳市行政區域外導致你們的勞動合同解除的,用人單位需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現在用人單位給你就近安排了一個辦公場地,這就不好辦了。此外,法律并未規定用人單位搬遷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
楊律師,你好,請問這種情況,去申請勞動仲裁勝訴概率大嗎?或者可以寫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直接走人嗎?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條件的。雖然你們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具體的工作地點(具體到了幾號樓幾層),現在給你安排了另一個工作地點(在現在公司地址的下一個地鐵站附近),但畢竟離得不遠,勞動仲裁委或者法院很可能會認定該變更對你不造成實質影響,從而不認為屬于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考慮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辭職),進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勞動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9.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請問他這個不屬于變更員工工作地點嗎?導致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上的工作要求。我是否有權利拒絕其變更我的工作地點?
參見上面的回復——雖然你們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具體的工作地點(具體到了幾號樓幾層),現在給你安排了另一個工作地點(在現在公司地址的下一個地鐵站附近),但畢竟離得不遠,勞動仲裁委或者法院很可能會認定該變更對你不造成實質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