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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據規定,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的,但賠償數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過錯程度、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具體情況進行確定。
沒有勞動合同也沒有說過過失懲罰
那一般是實際工資多少
不是說扣除不能超過當月百分之二十嘛
這是不同的問題,不可混為一談。
第一個問題,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需不需要賠償,以及要賠償多少錢?關于這個問題,如上所述,是根據勞動者的過錯程度和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具體情況進行確定的。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不成一致,可交由司法機關作出裁判。
你所說“扣除不能超過當月百分之二十”,是另一個問題,即在確定賠償的數額后,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賠償款,應怎么扣以及有什么限制?
根據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16條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此外還有一點限制,就是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3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每月扣減員工賠償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費用后的工資余額不得低于最低工資。
這里沒有勞動合同 也沒有給交五險一金什么的 也不是故意損壞產品 然后找老板談 他就說先拿四千用著 其他的壓在他那 說什么十二月底他客戶要他賠多少錢然后再到我工資里面扣完再給我其他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