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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8 12:07瀏覽次數:2314次
本人在12.7日,臨時被通知,業務調整,公司要把我辭退,并要求12.10日可辦完離職。問及賠付,公司只賠付1個月工資。本人與2020年2月工作至2021年12月,將近兩年時間。這種情況可以申請仲裁嗎?
你好!先要求公司出具書面的辭退通知。如果公司拒不出具,則要想辦法收集其他能夠證明公司辭退你的證據(如微信或短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錄像等),然后可以申請仲裁維權。
公司只出具離職證明。
那到是沒有,離職證明寫的是協商解除,只賠付一個月補償。不過按規定,我這種馬上兩年的,應該是兩個月補償才對吧?我在微信問過人力補償怎么處理,回復說統一按離職來算,沒有辭退證明,也只賠付一個月。
“協商解除”需要區分由誰提出,一種是用人單位提出,一種是勞動者提出。如果是前者,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是后者,則無須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公司給你出具的離職證明上只寫明是“協商解除”而沒有說明是由誰提出的話,并不一定會作出對你有利的認定。
公司書面上沒有認定,只是我在聊天詢問人力的時候,提到“公司辭退證明能否提供”,人力回答“統一出具離職證明”,現在人力都很精,字面上也套不出他們明著說把我辭退的證據,只是拐彎磨角的說“實在抱歉,感謝理解支持,協議麻煩保密”
另外,部門主管在約談我以后,在通訊工具上寫“很抱歉,希望以后還有機會共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