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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公司異地培訓,逼迫離職
問 公司讓待崗兩個月多月,不發績效工資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28條規定的“停工停產”就包括安排部分員工待崗的情形,而不是特指用人單位全面停工停產的情況。如上所述,首先,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很難主張用人單位違法。但相應地,用人單位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待崗期間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停工工資低于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如果用人單位拒不補發且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的,勞動者可以考慮據此提出被迫辭職。
問 被公司單方面開除,后續簽了其他通知,是否會影響仲裁
你好!嚴格來說,開除3天以后再簽的那份通知,對于已經作出的解除行為不會再有影響了。但是,如果勞動解除通知書上只是籠統地寫明開除的理由,而3天以后承認的另一種違規行為也可以包含在內的,那很大可能還是會在仲裁庭的考量范圍之內。
問 勞動糾紛問題
你好!首先,關于是否會認定公司違法解除的問題,一方面要看你們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對于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的問題是如何約定的,另一方面看公司的規章制度如何規定。其次,工資和離職證明的問題,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仲裁。
問 公司愿意按工資賠償條例支付賠償金,可員工不配合簽訂解除協議書,公司可...
問 銷售員考核不達標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你好!“業績考核達不到公司最低要求”和“長期不來公司”,這是兩個問題。其中,前者是可能“不勝任工作”的問題,而后者是可能“嚴重違紀”的問題。具體而言,在公司有業績考核要求,且已經該銷售員確認的情況下,該業績考核要求對該銷售員是具有拘束力的。在此情況下,如果該銷售員達不到公司的考核要求,可以認定其“不勝任工作”。但“不勝任工作”并不能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而是要先行調崗或者培訓,之后仍“不勝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至于“長期不來公司”是否可以認定為嚴重違紀,要結合該銷售員的具體工作情況以及本公司的規章制度來看。
問 2008年之前的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分段計算
問 提交辭職報告后,公司拖欠工資
你好!首先,辭職,只要你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無須得到其批準和同意。也就是說,只要你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到了時間便可離崗離職。如果用人單位拒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的,你可以自己做好工作交接等工作。其次,工資的問題是另一回事。如果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問 試用期員工懷孕是否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你好!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員工,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受女職工是否處在“三期內”的限制的。當然,用人單位能否舉證證明該女職工確實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至于你說的虛報年齡的情況,確屬不誠信的行為,但根據經驗判斷,還不至于構成勞動法上的欺詐,亦即僅憑這一點還達不到辭退的條件。
問 試用期員工懷孕,是否可以以試用期不合格解除勞動合同,
你好!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員工,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受女職工是否處在“三期內”的限制的。當然,用人單位能否舉證證明該女職工確實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問 試用期被公司口頭無故辭退
你好!首先,證明你與該物業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有點薄弱,需要強化一下。可以再從微信聊天記錄當中找一下。其次,關于證明公司辭退你的證據,如果你與領導微信聊天記錄中能夠反映公司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你的內容,那證據會相對充分一點;如果微信聊天記錄中不反映這些內容,則也需要強化。
問 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協商解除算違法解除嗎?
關鍵的問題是,我上面說了,你和子公司只是變更了一下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該很難視為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而很難說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而只有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你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要求簽訂,用人單位才必須與你簽訂。
問 駐場拖欠工資不結
問 勞動糾紛
你好!如果是你們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法定的補償標準是“N”(注意,這說的是法定標準,但你們協商“N+1”“N+2”的補償標準,完全由你們自行決定)。如果是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單方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分為兩種情況:一、如果解除合法,補償的標準是“N+1”;二、如果解除違法,則應支付賠償金(2N)。
問 勞動仲裁
你好!既然公司的人有在微信中回復“是”,那在一定程度上便可證明是公司單方辭退你的了。由此,你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向你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N)以及拖欠10天的工資。這里面關鍵的問題是,由于你在職時間較短,所以你要收集能夠證明你與該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以及雙方約定工資標準的相關證據。你提到的“入職表”可以作為證據之一,還有工作證、微信私聊或者群聊的聊天記錄等,也都可以作為證據。
問 勞動合同變更爭議
你好!用人單位單方降低薪資標準是不合法,你應當及時提出異議,也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問 關于試用期員工請假延遲轉正時間
問 試用期請假是否可以延遲轉正時間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3款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這就是說,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無論任何原因,都不得延長試用期或者再次約定試用期。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該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得延長試用期,因而也就不存在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的問題。
問 公司不開離職證明怎么辦
你好!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問 行政訴訟受5年時效限制嗎?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