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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11:55瀏覽次數:534次
企業在 《試用期員工管理制度》中,規定,試用期間,如果個人請假、國家法定長假,則試用期時間自動順延, 是否違反勞動法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3款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這就是說,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無論任何原因,都不得延長試用期或者再次約定試用期。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該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得延長試用期。上述企業管理制度中的規定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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