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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 08:58瀏覽次數:456次
試用期員工,試用期即將結束,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試用期標準(業績不達標),而且,員工面試時,資料顯示28歲,入職時,提交入職資料顯示,已滿32歲,公司是否可以以員工面試入職資料作假,試用期轉正業績標準不合格為由,終止勞動合同。
你好!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員工,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受女職工是否處在“三期內”的限制的。當然,用人單位能否舉證證明該女職工確實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至于你說的虛報年齡的情況,確屬不誠信的行為,但根據經驗判斷,還不至于構成勞動法上的欺詐,亦即僅憑這一點還達不到辭退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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