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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7 10:21瀏覽次數:687次
所屬外包公司,因甲方項目終結,出項回到原外包公司。說安排其他合適崗位,兩個多月了,一直待崗,而且沒有發績效工資,績效工資占總共工資接近一半。
你好!首先,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勞動者待崗,是不違法的。其次,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28條的規定,非因員工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停工期間的工資:
(一)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二)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員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員工工作的,則應當按照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一直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為止。
用人單位沒有停工停產,就是不安排我工作,發很少的待崗工資。公積金也少繳(已向深圳公積金管理部門投訴),社保也少繳(還沒有投訴)。同事社保欠繳,投訴后補繳了。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28條規定的“停工停產”就包括安排部分員工待崗的情形,而不是特指用人單位全面停工停產的情況。如上所述,首先,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很難主張用人單位違法。但相應地,用人單位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待崗期間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停工工資低于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如果用人單位拒不補發且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的,勞動者可以考慮據此提出被迫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