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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工傷傷殘十級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嗎?
原則上講,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對于工資標準有明確約定,用人單位無權單方降低你的工資待遇,如變更勞動合同,需經你們雙方協商一致。你可以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依據,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約定的標準恢復你的工資待遇,并補發工資差額。
問 復工后公司讓待崗給1760/月合理嗎?
你好!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系相關工作的通知》(粵人社明電〔2020〕13號)第五條“保障職工停工停產期間待遇”的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2018年6月29日發布的《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深圳市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2200 元/月,而80%即為1760元。
問 動合同1月份到期,現在3月份才叫我簽,現在他又要把我調到其他地方去上班...
你好!續簽勞動合同也應當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則,合同的條款應當由你們雙方平等協商進行確定,對于工作地點的約定也是如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除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你不同意續訂的情形以外,基于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你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此外,根據《天津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第14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你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用人單位需要向你支付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問 我做了八天。加班四天。在試用期。老板不給錢。可以找勞動局嗎?
問 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并協商簽訂補償協議
你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你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如達成協議后,公司未按約定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問 疫情期間被隔離公司讓我請年假,
你好!你所述情況屬于“自行隔離”的情形,而并非政府實施隔離措施的情形。根據《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指南》的意見,企業要求或者職工認為存在感染風險自行隔離的,是否享受疫情防控隔離職工的有關政策,由企業與職工雙方協商確定。因此,如果你與公司協商一致,居家隔離期間采取請休年假的方式,是可以的;但如果你不同意,公司也不能強制。
問 單位想辭退我,不想按勞動法補償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46條的規定,企業進行經濟性裁員,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應得工資(扣除社保費、稅金等費用前的工資標準)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折算后,上不高于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下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經濟補償=月工資×工作年限)
問 工資不合理
你好!首先,“淘汰制”不能作為企業辭退員工的合法理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如果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而且在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之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企業可以辭退該員工,但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還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其次,企業辭退員工,應當要求企業出具書面的辭退通知,因為就該爭議事項需要員工先承擔基本的舉證義務。最后,工資發放不合理問題,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問 公司安排輪休降薪合法嗎
你好!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和《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但是,無論采取何種方式,企業向職工支付的工資均不應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這既是《勞動法》第48條的規定,也是《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指南》的要求。因為根據《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指南》的意見,在延遲復工期間(自2月3日開始計算),即使職工沒有出勤提供勞動,企業向職工支付的工資也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問 我想咨詢一下看看我的工作有沒有詐騙行為
問 很多年沒簽勞動合同對嗎
正常情況下,如果你沒有出勤提供勞動,那公司就無需向你支付工資,不存在通過在休息日安排你勞動以找補你未出勤的時間的問題。而根據《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指南》的意見,延遲復工期間(自2月3日開始計算),即使你沒有出勤提供勞動,公司仍應向你支付工資。因此,公司的做法并不符合相關規定。
問 公司降工資,我不同意與我解除勞動合同
你好!回復如下:
一、如果你對公司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不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要求公司與你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向你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二者選一)。
二、律師收費標準詳見《天津勞動仲裁律師收費標準》。
問 疫情期間在家辦公,復工后,公司又要求補班,合理么?
是要求補假還是要求補班?如果是要求補班,可以參見這篇文章《受疫情影響延遲復工之后要求補班合理嗎》。
問 勞資糾紛
問 哺乳期員工無法安置工作可否待崗,待崗工資如何發?
《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第27條并未要求用人單位需要存在過錯,只強調“非勞動者本人原因”,也就是只要不是勞動者的原因就行了。但該條針對的是“停工停產”的情況,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9年11月25日聯合發布的《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會議紀要》進一步延伸到了非停工停產情形下的待崗工資問題,其中第9條“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勞動者待崗,待崗期間的工資問題”指出,因用人單位過錯導致勞動者待崗的,用人單位需要按照該勞動者待崗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加班費除外)的標準支付待崗期間的工資待遇(詳見《天津新規明確待崗期間的工資標準》)。至于是否有權安排待崗的問題,本身是很復雜的,但一般會要求用人單位提供依據,如提供不了,通常就會認為用人單位不合法。
問 退休后,要求仲裁補償社險
你好!如你的情況,應該是先向勞動監察部門或者社保經辦機構投訴,看能否補繳社會保險費;如果確定不能補繳,且由于用人單位未依法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你享受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降低的,可以就該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損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問 工資是干到第二個月底發第一個月工資
問 拖欠工資用年終獎扣除是否合理
你好!這里關鍵的問題是你是否符合享受年終獎的條件,而這要看勞動合同中對于年終獎問題是如何約定或者公司集體合同、規章制度中對于年終獎問題是如何規定的。如果你應當享受該年終獎,那么公司以此沖抵應付你的工資,顯然沒有依據;而如果你不應享受該年終獎,那公司的做法也很難說是違法。當然,你可以就該事項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由有關部門來作出判定。
問 疫情期間,單位辭退并不提供補償,員工該如何維權
問 傷葬補貼問題
你好!建議撥打12333或者《天津市人社系統對外服務電話》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