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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工齡
問 工齡
你好!工齡審定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主管范圍。如果對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齡審定的結果不服,既可以向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審定結果,重新進行工齡審定。
問 試用期辭職
你好!針對提問解答如下:
第一、“試用期內辭職需提前30天提出”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相悖,是無效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內只要你提前3天告知用人單位便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辭職);
第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內辭職不要求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口頭或者通過短信、微信等方式告知都可以,而錄音、保存聊天記錄等都可以證明你提前進行了告知;
第三、如果用人單位故意不與你辦理工作交接,你可以將需要交接的內容做一份詳細的交接清單,之后可以將交接清單以及需要交接的材料、物品等交予公司有關負責人,也可以整理好置于自己的辦公桌,與此同時,通過復印、拍照、錄像等方式保留證據,證明自己已完成了工作交接。
問 大四實習生未滿一個月被辭退
你好!根據有關規定,在校學生為了勤工儉學到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其與用人單位之間構成勞務關系。雖然你是全職工作,不屬于規定中“勤工儉學”的情形,但司法實踐的做法通常都將在校學生與用人單位按勞務關系處理,多數情況下,即使申請勞動仲裁也是不予受理的——當然,你也可以先去申請勞動仲裁,按照勞動關系主張權利。
在成立勞務關系的情況下,你的勞務費以及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合同、解除以后是否需要向你補償等問題,都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在處理程序上,不能申請勞動仲裁,應該按照勞務合同糾紛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 買斷工齡經濟補償
問 買斷工齡補償金
問 采暖補貼
一、發放標準
·冬季取暖補貼
2008年起本市職工的冬季取暖補貼標準,由235元提高到335元。
·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
自2007年11月15日起,由職工所在單位每個采暖季每人增發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185元。
以上合計:520元。(目前未接到調整的通知)
說明:無論是335元冬季取暖補貼還是185元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都是自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整個取暖期間的補貼標準。
二、發放方式
1.在職職工由所在單位在取暖期間(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發放,至于是按月發放還是一次性發放,并無相關規定。但通常的做法是一次性發放。
2.退休職工則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每年隨11月份養老金一次性發放。
3.對在采暖季內新退休的企業職工,如果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在當年采暖季內(當年11月份至轉年3月份)開始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將冬季取暖補貼和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按4個月進行平均(當年11月份和轉年3月份分別按半個月計算),從退休人員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之月至采暖季結束之月(轉年3月)的費用,由社保經辦機構在退休人員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當月一次性發放。
問 求解:同居一套住宅內的家庭成員中,只給一位職務較高職工發放集中供熱采...
你好!針對所提問題解答如下:
首先,綜合71號文件的規定來看,享受“集中供熱采暖補貼”應限于機關、企事業單位中有行政級別的人員,而不是所有人都能享受。其中,副科級20元,科級30元,副處級45元,處級60元,副局級75元,局級90元。根據該文件第三條的規定,企業單位對享受集中供熱的職工,可以參照以上標準自行制定補助辦法。
其次,根據第四條規定的內容分析,其本意是“集中供熱采暖補貼”與住宅對應,即一套住宅對應一份“集中供熱采暖補貼”,如果家庭成員不同居住在一套住宅內,當然可以分別享受“集中供熱采暖補貼”。但是,夫妻關系畢竟與其他家庭成員有所區別,如果主張不同居在同一套住宅并要求分別享受“集中供熱采暖補貼”的,應當提供正當合理的理由。
問 農民工被銀行騙
問 農民工被銀行騙
問 拖欠勞務費
問 怎么可以不支付辦公室文員防暑降溫費
問 怎么可以不支付防暑降溫費
問 單位沒給上社會保險
你好!根據你所述情況回復如下:
第一、用人單位未依法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你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費聯合執法辦公室投訴舉報(見《天津市、各區社會保險繳費聯合執法辦公室聯系方式》)。
第二、如果你以此為由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話,用人單位需要向你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按照你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來確定: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你在該單位工作7年多,那就最少應支付你7個月的工資。但需注意的是,你必須在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或者辭職申請中明確注明你是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辭職的。如果沒有注明的話,請求將可能得不到支持。
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你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第三、你手里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可以通過工資發放記錄、考勤記錄、工作證、服務證或者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證據,證明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問 勞務報酬的結算期限
問 天津市2018-2019取暖費
你好!針對提問解答如下:
一、發放標準
·冬季取暖補貼
2008年起本市職工的冬季取暖補貼標準,由235元提高到335元。
·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
自2007年11月15日起,由職工所在單位每個采暖季每人增發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185元。
以上合計:520元。(目前未接到調整的通知)
說明:無論是335元冬季取暖補貼還是185元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都是自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整個取暖期間的補貼標準。
二、發放方式
1.在職職工由所在單位在取暖期間(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發放,至于是按月發放還是一次性發放,并無相關規定。但通常的做法是一次性發放。
2.退休職工則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每年隨11月份養老金一次性發放。
3.對在采暖季內新退休的企業職工,如果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在當年采暖季內(當年11月份至轉年3月份)開始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將冬季取暖補貼和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按4個月進行平均(當年11月份和轉年3月份分別按半個月計算),從退休人員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之月至采暖季結束之月(轉年3月)的費用,由社保經辦機構在退休人員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當月一次性發放。
問 工資流水的問題
你好!從你的提問來分析,你想問的應該是這種情況對于判斷你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或者更為具體地說對于確定誰是你的用人單位會不會有影響!
當然會有影響。因為如果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你發放工資的交易對手就是你的用人單位,那么對于判斷你們之間存在用工關系會比較直觀;反之,如果交易對手不是你的用人單位,那就需要你提供其他證據來證明誰是你的用人單位了,比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工作證、工作服、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不過,說到底由誰向你支付工資,只是考量的要素之一。因為確定誰是你的用人單位,關鍵還是得看你與誰之間存在實際的用工關系,簡而言之就是你在為誰提供勞動。
問 夜班費的問題
問 因施工不合格,導致損失讓工人賠,應不應該?
你好!就你所述情況,需要區分不同的情形進行分析:
情形1——你們和用人單位之間成立勞動關系
在這種情形下,用工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除非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否則即使是由于你們的失誤造成了損失,用人單位也不能要求你們賠償損失,只能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對你們進行適當的處罰。
情形2——你們和“老板”之間成立勞務關系
在這種情形下,你們施工有沒有問題非常關鍵。由于你們之間是勞務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如果你們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你們提供的勞務有沒有違反你們與“老板”之間的約定是關鍵問題。
要看你們是不是違約了,首先要看你們和“老板”之間事先是否就提供勞務的標準(如提供勞務的方式和內容等)達成了約定,這既可以是書面約定,也可以是口頭約定。如果事先有約定,就看你們提供的勞務符不符合要求——符合要求那就不構成違約,不符合要求則構成違約。如果事先沒有約定的話,如你所述,在你們提供勞務的過程中,“老板”明知你們提供勞務的情況,卻并未提出任何異議,那就不宜認定你們違約。既然沒有違約,要求你們賠償損失也就沒有依據了。
問 簽訂合同后,強迫離職,沒有上保險,沒有離職證明。要求賠償。
你好!針對你所述情況解答如下:
1.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公積金的,可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要求用人單位補繳(見《天津市、各區社會保險繳費聯合執法辦公室聯系方式》);
2.用人單位沒有支付你最后一個月的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
3.關于“不正當理由強迫離職”,如果是你主動離職且非因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事由主動離職的,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是用人單位無故將你辭退的,可以按照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來認定,在此情況下,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以經濟補償二倍的標準支付賠償金,二者選其一。當然,這需要結合相關證據進行判斷。就此事項也可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也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