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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9 15:08瀏覽次數:2534次
公司以疫情為由,安排員工一個月上8天班,按天給與薪酬。開始只是口頭傳達,沒有確定具體到什么時間恢復正常。通過再三爭取,HR才跟我溝通,給我發了一個郵件協議,讓我簽,這樣做符合勞動法嗎?
你好!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和《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但是,無論采取何種方式,企業向職工支付的工資均不應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這既是《勞動法》第48條的規定,也是《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指南》的要求。因為根據《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指南》的意見,在延遲復工期間(自2月3日開始計算),即使職工沒有出勤提供勞動,企業向職工支付的工資也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