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勞動法免費咨詢熱線 : 198-4265-1889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2019-10-22 18:23瀏覽次數:1960次
7月1日提出離職,7月19日辦完交接簽字手續,并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協議里面有承諾不再糾紛各項福利且離職工資簽訂的也不含加班費,年假按1倍工資算的,至今未收到 離職月的的工資,勞動合同簽訂的是3760,實際工資是10000,是否可申請按正常法定規定追回工資和保險公積金等福利?
你好!回復如下: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你和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當然,該協議如果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的,你可以請求撤銷。
二、用人單位未支付你的工資,你既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三、你認為用人單位未依法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公積金的,可以分別向勞動監察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