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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1 01:09瀏覽次數:2677次
我在天津市泰達垃圾焚燒工作,泰達把工作人員承包給了江蘇萬遠電力公司,我和江蘇萬遠簽的合同,工作一年沒給上五險一金,節假日福利也沒有。我向天津勞動局申請仲裁,勞動局說江蘇萬遠是外省企業,天津沒有辦事處,不給申請仲裁,讓我去江蘇當地申請,我應該怎辦????
你好!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8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而勞動合同履行地是指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同時,根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管轄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7〕131號)第三條“特殊情形下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管轄”第(三)款以及第四條“有關事宜”第(一)款的規定,注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外埠的用人單位,在天津市用工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由此可見,“外省企業”“天津沒有辦事處”“不給申請仲裁”的意見,并不符合上述有關規定。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31條的規定,對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的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八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
第三十一條 對不符合本規則第三十條第(一)、(二)、(三)項規定之一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決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市人力社保局關于調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管轄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7〕131號)
三、特殊情形下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管轄
……
(三)所在地在外埠的用人單位,在本市用工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由申請人最先遞交仲裁申請書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