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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9 11:51瀏覽次數:19180次作者: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
| 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糾紛法律咨詢在線解答精選
工作一年半被辭退怎么賠償
網友:你好 工作一年半被辭退 具體怎么賠償呢?
2023-01-05 10:29
楊錦浩律師:你好!勞動者被辭退,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N)或者賠償金(2N),以及是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是賠償金,要看辭退的原因是什么,以及原因是否成立。
離職補償或者賠償的標準如下:
N: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N+1:在N的基礎上加一個月工資。
2N:N×2。
詳見《員工離職補償/賠償標準一覽表》。
2023-01-05 10:40
公司搬遷,拒絕賠償
網友:公司因政府征收,公司要搬遷到外省,我不愿去,公司出通告把我分配到公司當地分廠,工資待遇不變。由于我是做技術工種 去了分廠沒有我的崗位跟工種,去了做一個普工,我也不愿意去。公司拒絕經濟賠償 該怎么辦?公司這樣安排合理嗎
2022-08-26 13:03
楊錦浩律師:你好!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80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由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向深圳市行政區域外搬遷,勞動者不同意隨同搬遷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N)。
2022-08-26 14:07
追問:問題是在深圳公司還有一個分廠在,打包要把我們分配到分廠,不論崗位工種。分廠那邊沒有我這個工種崗位,所以我不接受去分廠。公司也不給賠償。還說不去分廠上班按曠工處理
2022-08-26 14:26
楊錦浩律師:如果能夠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另外做出安置的,那就不屬于上述規定的情形了。
2022-08-26 15:25
追問:跟我現在的工種工作不一樣,做技術的,分配到分廠就是做普工,勞動強度都不一樣。這也能行嗎。不能說隨便安排個崗位就行了吧
2022-08-26 16:45
楊錦浩律師:但首先你是不屬于上述公司整體搬遷到深圳市行政區域外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如果屬于這種情形,你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至于你說的調崗的問題,即使你不同意,但由于勞動合同尚未解除,因此還涉及不到補償或者賠償的問題。
2022-08-26 16:59
追問:那說說我的另一個公司給出的方案,。本人愿意跟隨公司去江西,但公司給出的賠償方案是這樣的。員工做了幾年 賠幾個月的底薪,加班費那些不算上,沒有按照勞動法的來賠償。還有賠償分10個月給我們,第一個月給20%,剩下的9個月給完。這要怎么維護自己的權益。
2022-08-27 15:54
楊錦浩律師:公司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基數確實不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支付周期也有點長。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97條的規定,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基數是應當包括加班工資的。不過,協商本身就是你情我愿的事情。如果你不接受該方案,公司辭退你的,你就收集公司辭退你的證據,然后維權;如果公司不辭退你或者無法收集到相關證據的,那看看公司有無《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然后考慮被迫辭職,進而主張經濟補償金。
2022-08-27 16:23
補償金怎么計算
網友:公司約談被辭退,已經工作1.72年,但公司只賠償1個月工資,實際應該賠付多少,還有公司拖欠1年獎金未發,有簽字合同該如何申訴,對于賠償月工資是12月平均代發工資還是稅前合同工資。
2023-02-10 13:56
楊錦浩律師:你好!首先,如果是屬于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補償的標準是“N”,詳見《員工離職補償/賠償標準一覽表》。第二,“工作1.72年”,“N”的支付標準為2個月工資。第三,這里所稱的“工資”,是指你本人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得工資(扣除社保、個稅等費用前的工資標準)計算。顧名思義,“應得工資”,就是公司核算你每月在扣除社保、住房公積金、個稅等費用前的應發工資,既不是“合同工資”,也不是“實發工資”。
至于獎金問題,如果你要追討,可以在收集好證據后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023-02-10 14:22
月平均工資怎么計算
網友:出差補貼是否可以算在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應該以什么為準進行計算
2022-10-26 10:57
楊錦浩律師:你好!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應得工資(扣除社保費、個稅等費用前的工資標準)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折算后,上不高于深圳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下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
2022-10-26 11:06
追問:請問公司每月發工資6500,但是勞動合同上基本工資為2360,其他為績效,我應該怎樣計算
2022-10-26 11:11
楊錦浩律師:按實際收入折算月平均工資,跟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基本上沒太大關系。
2022-10-26 11:15
追問:公司報稅7000,扣除五險一金這些到手6000,請問以哪個為準呢
2022-10-26 11:31
楊錦浩律師:既不是按照報稅工資確定,也不是按照到手工資確定。上面已經說了,是應得工資,也就是扣除社保費、住房公積金、個稅等費用前的工資標準。
2022-10-26 11:47
如何計算月平均工資問題
網友:企業將我在試用期辭退,我工作了1個月零7天,月工資為10000元hr計算我的平均月工資按照,我本月工作8天的工作加上上月整月的工資除以2,請問合理嗎? 例如我工作7天應得3400元,hr計算我的月平均工資就是(3400+10000)/2 = 6700(月平均工資),然后按照勞動法給予我的補償就是 2 * 0.5 * 月平均工資 = 6700元 請問是否合理,當本月不滿月時月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2022-08-10 13:31
楊錦浩律師:你好!3400元是7天的工資,hr在折算時卻除以“2”,那肯定是不對的——這是最基本的計算平均數的數學問題。最簡單的辦法,如果你每月應得工資是10000元,在沒有被扣款(例如請事假或者遲到等)的情況下,那月平均工資就是10000元。
2022-08-10 13:43
年終獎是否算入平均工資
網友:現在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前12個月平均工資算補償基數。在2022年5月發放過一筆年終獎金是2021年的,但2022年因效益問題,并未發放年終獎金,公司現在不將5月份發放的這筆錢計入算平均工資,是否合理?
2023-03-20 14:55
楊錦浩律師:你好!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97條的規定,勞動者已領取的年終獎或年終雙薪,計入工資基數時應按每年十二個月平均分攤。就你的情況而言,2021年度的年終獎應當分攤到2021年的12個月里面去,而不是分攤到2022年的12個月里,所以這筆年終獎和你們現在折算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應該沒多大關系。
2023-03-20 15:00
追問:這是2022年實際取得的收入,匯算清繳也是按照2022年口徑做的個稅申報。少了這筆,2022年也沒有獎金,那實際補償金基數少很多。
2023-03-20 15:04
楊錦浩律師:分攤到哪個期間里面,不在于何時取得這筆收入,而在于這是對應哪個期間的收入。舉個極端一點的例子,假如你們核算,發現2021年9月份公司少發了你1000元的工資,于是在發放2023年2月份的工資里給你補上了。難道這1000元算入2023年2月份的工資嗎?
2023-03-20 15:09
代通知金的標準
網友:兩個問題想咨詢一下
1,公司協商離職,關于我的的未休年假補償,法律上應該是3倍補償,但是公司想要我強行修完年假再離職(拒絕支付3倍補償)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要求拒絕強制休假,拿到3倍對應的年假補償
2,例如我10月中下旬(未結束)被離職,那么N+1中的1是以9月工資計算還是10月工資計算呀
2022-09-27 17:02
楊錦浩律師:你好!首先,公司有權安排你休帶薪年休假,只有不安排你休假,才需要向你支付未休年假工資。而且從立法的本意來說,是優先安排休假,而不是支付未休年假工資。此外,未休年假工資是按2倍計算,不是3倍。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0條的規定,“N+1”中的“1”(代通知金),按你本人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2022-09-27 17:07
換了3次簽約公司主體,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網友: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賠償經濟賠償金n+1的情況下,定義n的工作年限時,是否考慮勞動者與該工作單位簽約期間曾變換了3次簽約公司主體。如,2021年10月入職,截止2022年2月,共計轉換勞動合同關系3次,實際上都是屬于單位的不同公司主體。
2023-02-23 11:37
楊錦浩律師:你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46條的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可以要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也就是說,如果你有證據證明“換了3次簽約公司主體”是“非因本人原因”的,那么你可以要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023-02-23 11:51
同一集團調動,經濟補償金怎么計算
網友:勞動者自愿從其他單位到我公司上班,我公司與其原單位隸屬于同一集團,其與原單位已經解除勞動合同,現在我公司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年限會從其進入其他單位之日起開始計算嗎。
2023-01-10 19:38
楊錦浩律師:你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46條的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可以要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因為是在同一集團內部調動,所以在認定時,很可能會對勞動者有利一些。至于你強調的“勞動者自愿”,你們可以這樣主張并提供相關證據,將來訴諸司法程序以后,看司法機關如何認定。
2023-01-10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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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錦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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