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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1 14:58瀏覽次數:49020次作者:深圳勞動爭議仲裁律師
深圳勞動仲裁律師:可以。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2019年修正)第58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如果勞動者勝訴的,勞動者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用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是最高不超過五千元;超過五千元的部分,由勞動者承擔。從上述規定可知,勞動者因為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訴訟案件支付的律師費,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的。最終,根據勞動者是否勝訴,確定用人單位是否承擔勞動者支付的律師費。當然,從上述規定也可以知道,無論用人單位勝訴與否,勞動者都是無須承擔用人單位支付的律師費的。
深圳勞動仲裁律師: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112條的規定,勞動者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58條請求律師費的,應當以勞動者實際支出的律師費金額為基數,按照勞動者請求的勝訴比例計算,但以人民幣5000元為限。
比如,勞動者在申請仲裁時提出的各請求事項的金額總計為20萬元,而最終支持勞動者請求的各裁決項的金額總計為10萬元,那么勞動者的勝訴比例即為50%(100000÷200000)。在此情況下,如果勞動者實際支付的律師費為9000元,那么用人單位即應承擔4500元(9000×50%);而如果勞動者實際支付的律師費為12000元,則用人單位應承擔5000元,因為6000元(12000×50%)已超過用人單位承擔律師費的上限,因此按最高5000元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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