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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8 19:18瀏覽次數:30113次作者:深圳勞動仲裁律師
申請人向深圳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提交以下證據材料:
材料名稱 |
材料 形式 |
數量 |
勞動者申請仲裁 |
用人單位申請仲裁 |
備注 |
|
材料類 |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 |
原件 |
當事人人數 |
√ |
√ |
|
申請人身份證明 |
復印件 |
1份 |
√ |
× |
||
用人單位注冊登記資料 |
復印件 |
1份 |
× |
√ |
||
復印件 |
1份 |
× |
√ |
|||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
復印件 |
1份 |
× |
√ |
||
原件 |
1份 |
√ |
√ |
|||
代理人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 |
復印件 |
1份 |
√ |
√ |
||
委托人與代理人關系證明 |
復印件 |
1份 |
√ |
× |
||
原件 |
1份 |
|||||
律師證 |
復印件 |
1份 |
√ |
√ |
||
律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 |
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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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身份證明 |
復印件 |
1份 |
× |
√ |
||
被申請人注冊登記資料 |
復印件 |
1份 |
√ |
× |
||
原件 |
1份 |
√ |
√ |
|||
原件 |
當事人人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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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當事人人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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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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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當事人人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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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類 |
復印件 |
當事人人數 |
√ |
√ |
|
|
證據 |
復印件 |
當事人人數 |
√ |
√ |
律師注解:
注1、“當事人人數”,是指本仲裁案件各方當事人的總數。例如,一個勞動爭議案件中,通常有一個申請人和一個被申請人,因此當事人人數為“2”,材料提交的份數即為“2”。如果有一個申請人和兩個被申請人,或者有一個申請人、一個被申請人和一個第三人,那么當事人人數為“3”,相應地,提交材料的份數即為“3”。依此類推。此外,如果是勞動者作為申請人的,勞動者本人應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上簽字;如用人單位作為申請人的,則須加蓋用人單位公章。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官方模板)》《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律師范本)》。
注2、提供二代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的,證件須在有效期內,并復印證據的正反兩面。
注3、這三份材料是用人單位作為申請人時提交,均須加蓋用人單位公章。其中,“用人單位注冊登記資料”一般是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一般是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注4、如果申請人委托了代理人的,須提交此項;如并未委托代理人的,則無須提交。授權委托書須明確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
注5、非律師作為代理人的,須視實際情況提交相應的材料。參見《深圳勞動仲裁可以委托哪些人員作為代理人》。
注7、被申請人為企業或者企業的分支機構的,可以到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深圳企業)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外地企業)打印注冊信息登記資料。被申請人為非企業單位的,可以到其主管單位等相關機構打印注冊登記資料。比如,被申請人為事業單位的,可以到機關賦碼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網查詢和打印注冊信息登記資料。
注8、送達信息應當如實填寫,保證送達地址的準確有效。如填寫的內容不準確,導致訴訟文書無法送達或者未能及時送達的,當事人要自行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注9、仲裁請求涉及請求被申請人支付加班工資的,須填寫《加班工資請求計算明細表》;如不涉及的,則無須提交此項。
注10、仲裁請求涉及請求被申請人支付工傷待遇的,須填寫《工傷待遇相關情況》;如不涉及的,則無須提交此項。
注11、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勞動者推舉3至5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的,需要提交此組材料。
注12、在申請仲裁時,對于材料類的材料,幾乎都有固定的模板或者統一的格式,而且需要提交哪項材料,或者在什么情況下需要提交哪項材料,基本上都有明確的要求。但就證據而言,則并不硬性要求一定要提交哪些證據,乃至于不提交證據,或許也能獲得受理。當然,最終證據不足的,申請人提出的請求會被全部駁回。這就是所謂的享有訴權而不享有勝訴權!由此可知,提交哪些證據,關鍵在于你想證明什么事實以及你有什么證據。比方說,勞動者申請仲裁時要不要提交社保繳費記錄,就要視情況而定。如果沒有其他有力的證據能夠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那社保繳費記錄就能作為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有力證據;而如果已經有其他有力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則可能就無須再提交社保繳費記錄來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了。此外,如果涉及到年假事項中認定“累計工作時間”的問題,則仍要提交社保繳費記錄,而且是不僅要提交在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還要提交以往工作過的所有單位的社保繳費記錄。再比如,即使是勞動合同,也不說就一定要作為證據提交的,關鍵是看對于證實自己的主張有沒有幫助。而且,都是勞動合同,但用來證明什么事實,也可以是千差萬別的。首先,勞動合同當然可以用來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這無須多說了。其次,如果是在勞動者主張支付未續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的案件中,勞動合同很可能可以用來證明期限是何時屆滿的,而這一點對于認定用人單位何時應當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以及應否支付未續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非常重要。第三,如果是在因調崗發生爭議的案件中,首先要看勞動合同中對于勞動者工作崗位的問題是如何約定的;如果是在因調整工作地點發生爭議的案件中,則要看勞動合同中對于勞動者工作地點的問題是如何約定的;如果是在因降薪發生爭議的案件中,也要看看勞動合同中對于勞動者勞動報酬標準是如何約定的。第四,如果是競業限制糾紛案件,首先也要看勞動合同(當然,也可能是單獨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中對于競業限制以及違約金是如何約定的。綜上所述,由于每個案件涉及到的爭議事項不同,每個當事人掌握或者能夠收集到的證據也千差萬別,甚至同一份證據在不同的案件中所起的作用都可能大相迥異。因此,一個案件應當提交哪些證據,或者說哪些證據“有用”、哪些證據“沒用”,只能是在個案中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而根本無法梳理出一個清單來。
注13、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案件,還須提交申請人與死亡員工的親屬關系證明復印件、供養直系親屬證明復印件、工傷認定書或死亡證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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