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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1 13:08瀏覽次數:8933次作者: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
| 勞動法律師在線解答競業限制糾紛精選
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及解除
網友:我入職時簽署了竟業限制協議,當時公司說只是個君子協議,不會真的執行。但是現在我提離職了,公司說要對我竟業限制。我能否要求公司在補充協議中列出我不能去的企業名單。因為敬業協議禁止的范圍太廣,整個行業我都不能去了,即使跟公司不是競爭關系。
2021-03-09 07:55
楊錦浩律師:你好!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4條和《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2019年修正)第21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因此,首先你看看自己是否屬于上述人員,否則公司與你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是不合法的。其次,如果你屬于上述人員,那么已經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對你是具有約束力的,除非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公司同意你無須履行競業限制協議,否則你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最后,針對你提出“能否要求公司在補充協議中列出我不能去的企業名單”的問題,答案是可以的,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4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公司與你自行約定,達成約定之后即按照雙方的約定執行。當然,即使沒有約定,你所須履行的競業限制義務,也僅限于“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從這個角度來說,你可以到哪個新單位、不可以到哪個新單位,即使沒有約定,也不是原單位單方說了算的。
2021-03-09 09:32
追問:那我可以要求解除這份協議嗎
2021-03-09 09:38
楊錦浩律師:根據規定,在下列幾種情形之下,你有權單方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1.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2019年修正)第25條和《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2019年修正)第20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公司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沒有按月向你支付經濟補償的,你有權自公司違反約定之日起30日內,要求公司向你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經濟補償,并繼續履行協議;如果你沒有在30日內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則可通知公司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2.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2019年修正)第23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競業限制協議中沒有約定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無固定期限協議,在此情況下,你有權隨時解除協議,但應當提前至少一個月通知公司。
3.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2019年修正)第26條的規定,如果公司的技術秘密已經公開的,你有權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但也應書面通知公司。
4.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2019年修正)第27條的規定,如果公司違反法律或者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你有權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2021-03-09 09:45
對應屆生入職員工簽訂競業協議是否有效
網友:本人2020年7月校招入職東莞銘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光電研發部門,在轉正前后簽訂了競業協議,工作到現在2021.11.16提離職申請,被公司要求執行競業限制協議。應屆生入職不到1年半時間,轉正不到1年,被要求執行競業協議/簽訂競業協議是否合理合規。
2021-11-25 13:34
楊錦浩律師:你好!首先,是否屬于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范圍,與你是否為應屆生沒有關系。你稱“在轉正前后簽訂了競業協議”,也就是說,簽訂協議是你在職的時候,那時你應該已經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資格了,而且在你入職以后即已與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系,因此,是受《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的。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4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三類:1.高級管理人員;2.高級技術人員;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簡而言之,如果你屬于上述三類人員,那公司與你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并不違法;但如果你不屬于上述三類人員的,則公司與你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應為違法而無效。當然,“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范圍很寬泛。
2021-11-25 14:26
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標準
網友:本人于2019年12月入職深圳某醫藥技術公司,入職時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協議的競業禁止范圍中要求本人“離職后2年內不得在從事與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企業,及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內工作”,補償費的標準按本人離職前6個月的每月基本工資平均數值(月基本工資為2200元)的50%支付。2022年8月12日本人離職,原公司于13日通過郵件通知本人要求開啟競業禁止協議,并在郵件變更了競業禁止范圍且列出了明確的補償金額。因競業禁止范圍過于廣泛,所以本人拒絕郵件中的內容,表示公司可以發起入職時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
對于入職時的競業禁止協議,我有2個問題。一是補償費,協議中的補償費低于深圳最低勞動工資標準。二是競業禁止范圍過于寬泛,按協議要求離職后我無法找到職業工作。基于以上2個問題,我是否可以申請仲裁入職時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無效。如果競業禁止協議依然有效,我是否可以要求補償金按本人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全額數值支付。
2022-08-19 16:19
楊錦浩律師:你好!首先,協議已經簽訂了,不可能輕易確認為無效的。而且你說的“范圍過于寬泛”也不是應當確認競業限制協議無效的情形。第二,競業限制的范圍應以你入職時與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為準,公司不能單方進行變更。第三,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24條的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月計算不得少于你離開企業前最后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如果約定的補償費低于該標準的,補償費應當按照你離開企業前最后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支付。
2022-08-19 16:27
追問:入職時與公司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的競業限制范圍過寬,且原公司也沒有列明競業禁止的公司名稱,可以要求補償金按本人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全額數值支付嗎?
2022-08-19 16:40
楊錦浩律師:就你的情況而言,不可以。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按照“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后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確定,可以理解為是最低標準。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約定的標準高于這一標準的(例如你說的按“全額數值支付”),從其約定。但你的情況是屬于約定的標準低于法定標準,所以應當按照法定的標準進行確定。
2022-08-19 16:59
離職時的競業協議是否可以拒簽?
網友:離職時hr要求的競業協議是否可以拒簽?之前在職時也簽過一份《競業限制協議》,如果離職當天不簽新協議的話,之前簽署的協議是否會生效?
如果失效的話,失效的可能原因時?
2022-04-25 23:19
楊錦浩律師:你好!簽訂協議應當遵循自愿的原則,勞動者當然有權拒簽。但在職時已經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應該是有效的,而且很大可能在雙方簽訂時就已經生效了,和離職當天簽不簽新的協議沒有關系。
2022-04-26 09:13
追問:確認了下,離職當天簽的是《競業限制確認書》,而不是新的競業協議。因此確實無論離職當天簽不簽都不影響之前協議的法律效力。
補充個問題。一般來說,公司幾個月不支付賠償金就視為協議失效呢?1個月?3個月?
2022-04-26 21:07
楊錦浩律師: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2019年修正)第25條、《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2019年修正)第20條第2款以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106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沒有按月向員工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員工有權自用人單位違反約定之日起30日內,要求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經濟補償,并繼續履行協議;而如果員工選擇不在30日內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則可通知用人單位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2022-04-27 08:08
追問:那如果通知用人單位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后,過了一段時間用人單位一次性把之前未支付的一起支付了,是否協議依然有效呢?
換句話問,用人單位在什么情況下會使得協議自動失效?
2022-04-27 08:20
楊錦浩律師:協議自動失效,除非是出現了協議終止的情形。我上面說的,是指員工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享有單方解除的權利。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員工行使了解除權,那么協議也會失效的。而在失效以后,即使用人單位再補發經濟補償金,也不會使協議重新有效了。
2022-04-27 08:55
競業補償按照月基本工資算是否合理
網友:1.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甲方無需給乙方任何補償。乙方離開甲方公司后如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甲方應給予競業限制補償金,每月的數額為乙方在甲方最后12個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資(以工資條為準,不包括社保費、獎金與其他 補貼)的50%. 2.乙方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給甲方應領取競業限制補償金的開戶銀行、開戶名及賬號,并保證銀行賬戶的正常使用,否則視為自愿每月到甲方領取競業限制補償金。3.乙方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由甲方按月向其支付。乙方每個季度向甲方出示當前的任職情況證明,經甲方向乙方工作單位確認后方可領取。乙方逾期一個季度未能向甲方提交任職情況證明,視為自動放棄領取補償金。
2022-04-14 22:37
楊錦浩律師:你好!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2019年修正)第24條的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月計算不得少于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后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雖然,該條并未明確規定這里的“工資”是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也未明確規定是否包含獎金、補貼等,但你們約定的“最后12個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資”很大可能會低于上述“離開企業前最后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標準,因為后者不僅僅是基本工資,還包括提成工資、績效工資等。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2019年修正)第24條的規定,如果約定的補償費少于上述標準的,則直接按照“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后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的標準計算。
2022-04-15 09:08
30日未給補償金,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嗎
網友:從公司離職30日,未收到補償金,可以不催告公司,直接書面通知解除協議嗎?公司合同上寫的催告后三十日未付款才能解除
2022-08-19 15:42
楊錦浩律師:你好!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2019年修正)第25條、《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2019年修正)第20條第2款以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106條的規定,30日,是從用人單位違反約定之日起算的,不是從你離職那天起算。而這里的“約定之日”,是指你們約定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之日。
此外,法律的規定是,如果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沒有按月向員工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員工有權自用人單位違反約定之日起30日內,要求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經濟補償,并繼續履行協議;而如果員工選擇不在30日內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則可通知用人單位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你們合同上“寫的催告后三十日未付款才能解除”違反法律的規定,所以該條款應該是無效的。
2022-08-19 15:49
勞動合同里這樣描述競業協議是否能生效
網友:離職沒有公司沒有提出簽競業協議,也沒有收到公司的補償金,想了解這樣競業協議是否生效。
原來簽的勞動合同中對競業限制的描述如下:
第二條 競業限制
一、競業限制內容及期限
1.乙方承諾,其在甲方任職期間及離職之日起兩年內一非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 在醫療信息行業的企業、經濟組織或社會團體(包括關聯的企業,經濟組織或社會團體)內 擔任任何職務,包括但不限于股東、合伙人、董事、監事、經理、員工、代理人、顧問等: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上述企業、經濟組織或社會團體提供服務;不得以投資、入股等方式直接 或間接從上述企業、經濟組織或社會團體獲取利益。
2.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及離職之日起兩年內,乙方承擔的其他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不 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獲得或使用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傳播、不擴散不利于甲方的消息或 報道;不直接或間接的勸誘或幫助他人勸誘甲方員工或客戶離開甲方;不以其他方式損害甲方合法權益、乙方履行本條義務,甲方無需給予任何補償。
二、競業限制義務的履行
1.乙方從甲方離職時,應提前與甲方確認其是否開始離職后的競業限制義務,甲方如 確認乙方有競業限制必要,應向乙方出具《競業限制開治通知書》,乙方離職后競業限制義 務開始;甲方如確認乙方無競業限制必要,應向乙出具《競業限制終止通知書》,乙方無需 承擔離職后競業限制義務。
2.乙方在離開甲方時未提出確認申請的,其離職后競業限制義務自其離開甲方工作崗 位之日起自動開始,競業限制期內該員工可以向甲方提出競業限制確認申請,甲方確認乙方 有競業限制必要并發給《競業限制開始通知書》后,乙方可以開始領取競業限制補償金,但 在此之前的競業限制補償金視為乙方主動放棄,甲方確認乙方無競業限制必要時應發給《競 業限制終止通知書》,乙方競業限制義務終止,在此之前即使乙方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也無 權領取補償金。
3.乙方被新單位錄用后應在一周內將新單位的名稱及乙方的職位通知甲方。同時乙方應 將自己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情況書面告知其工作單位。
4.甲方如認為乙方已無競業限制必要,有權隨時通知乙方終止其競業限制義務,自通 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發出三十日后,乙方競業限制義務終止,甲方應按照乙方已承擔意業限 制義務的時間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5.乙方可與甲方協商解除競業限制義務,但乙方不得單方面終止自己的競業限制義務。
2022-04-13 13:47
楊錦浩律師:你好!回復如下:
首先,從協議內容來判斷,關于競業限制的約定是有效的。需要說明的是,根據第二條第二款的約定,在離職后是否需要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是由你在離職時向公司提出確認申請的。如果你沒有向公司提出是否需要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確認申請,按照該條第2項的約定,你在離職后應當“自動開始”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其次,其中“在此之前的競業限制補償金視為乙方主動放棄”“在此之前即使乙方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也無權領取補償金”等關于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約定違反法律的規定,應為無效。當然,這不會導致競業限制的約定也同時無效,而是公司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而非按照協議的約定向你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2019年修正)第25條和《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2019年修正)第20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公司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沒有按月向你支付經濟補償的,你有權自公司違反約定之日起30日內,要求公司向你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經濟補償,但你需要繼續履行協議;而如果你選擇不在30日內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的,則可通知公司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2022-04-13 14:26
編輯整理&版權歸屬 | 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
常見問題精選:
楊錦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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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領域:勞動人事爭議、工傷賠償糾紛、用工侵權糾紛、勞務合同糾紛、競業限制糾紛、商業秘密糾紛、企業法律顧問
執業機構:廣東行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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