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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1 22:27瀏覽次數:13801次作者: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
首先說明,本文絕無貶低同行、抬高自己的意思。事實上,律師行業(yè)是存在鄙視鏈的,如果在業(yè)內誰自認是專門做勞動法的律師,其實是處在鄙視鏈的末端的。也就是說,當當事人遇到勞動爭議案件時,固然要尋找專門做勞動法的律師。然而,在現實當中,實際上沒幾個律師是專門做勞動法的,或者如果自認專門做勞動法,在業(yè)內是會受到一定程度的鄙視的。而與之相呼應的是,業(yè)內普遍存在一種誤解,很多律師都認為勞動爭議的案件簡單,差不多是個律師都能辦,甚至很常見的現象是將勞動爭議案件丟給年輕的律師“練手”。就此,作為專門做勞動法的律師,本人多年來一直在強調,勞動爭議案件雖然很多都是小案件(標的額小),但真不見得簡單。恰好最近有一個算是比較典型的反面案例,于是在此分享出來,以支持自己的這種觀點!
常見問題精選: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李某因為A公司安排的加班太多,而且沒有額外支付加班費故而提出被迫辭職。隨后,我們向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了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6千余元、加班費12萬余元、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9萬余元等仲裁請求。
如果是真正擅長勞動爭議案件的律師,應該很快就能摸透,加班費的請求事項才是本案的重中之重。原因在于:首先,該項請求的金額本身就很大。其次,需不需要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取決于A公司是否已足額向李某支付了加班費。因此,加班費的請求才是本案的核心。
在認真研究A公司提交的證據以后,我不禁感嘆“險之又險”,但好在只是“有驚無險”。我對李某說,如果是我代理A公司,我會承認存在加班事實(因為李某能夠提供部分考勤記錄證明存在加班事實),但只要提出以下3點抗辯理由,基本上他就勝算不大了:
第一,《員工手冊》中關于“薪資結構”的規(guī)定是:“實行計時工資制員工的薪資結構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保密工資、全勤工資、效益工資、加班工資等部分構成。”就此,A公司可以主張李某的工資中是包含了加班工資的。
第二,A公司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乙方(李某)對所發(fā)放的工資數額有異議的,應當自發(fā)放之日起3日內向甲方(A公司)提出,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乙方足額領取當月工資,且對當月工資【包括工資構成、工資變更(包括工資項目的增加、減少或各工資項目金額的增加或降低)、各工資項目的核算、加班工資核算、獎金及福利待遇的發(fā)放標準】無異議。”其中明確提到了“加班工資核算”。在此情況下,A公司完全可以據此主張,李某在職期間收到工資后從未提出過異議,亦從未向其主張過加班費,因此,應視為李某對于各項工資發(fā)放是無異議的。
第三,從工資發(fā)放的情況來看,A公司每月支付李某的工資總額,是可以在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以外計算出以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基數計算的加班費的。
鑒于李某主張加班費的周期很長,且在職期間從未向A公司提出過支付加班費的要求,因此,我認為如果A公司按照上述思路進行抗辯,司法機關很大可能會駁回李某的請求。說的直白一點,就是A公司最優(yōu)的訴訟策略,是不跟李某算細賬,而是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員工手冊的規(guī)定,主張該發(fā)的各項工資都已經發(fā)了,李某也從來沒有提出過異議,故應視為工資已經足額發(fā)放。如果A公司這樣打這場官司,李某真的是沒多大勝算的。
偏偏,A公司的代理律師并沒有發(fā)現這個最優(yōu)策略,而是選擇了最難成功的打法,甚至給了我們強有力的“助攻”!
宋律師代理A公司提出的主張是,每月給李某支付的工資是“固定工資+績效工資”,其中“績效工資”其實就是支付李某的加班費。經過計算,A公司實際支付李某的加班費比應發(fā)的還要多了,于是提出仲裁反申請,要求李某返還多發(fā)的加班費45000余元。
很明顯,這不是“指鹿為馬”嗎?工資條上明明寫的是“績效工資”,還能硬說成是“加班工資”?關鍵是,宋律師為了證明A公司已經對李某合法降職降薪,提交了一份《員工內部調動表》。宋律師沒注意到的是,其中清楚寫明了李某的工資構成為“固定工資+績效考核工資”。
開庭時,我提醒仲裁員翻看那份《員工內部調動表》,至此宋律師都還在狡辯稱那就是加班費。這時,仲裁員說:“你自己提交的證據上寫著申請人的工資構成為‘固定工資+績效考核工資’,難道是我們都理解錯了嗎?”
更為搞笑的是,宋律師為了計算出李某應返還多發(fā)的加班費45000余元,把李某每月的考勤記錄作為證據進行了提交,其中清楚記載著李某平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時數,每個月的都有,比我們提交的要全多了!對于宋律師給的如此有力的“助攻”,我當然是果斷采用了他們提交的證據,作為認定加班時數的依據。
說到底,宋律師之所以會出現這么多失誤,完全是因為沒抓住本案的重點和爭議焦點。無論是庭前提交證據,還是在開庭過程中,我發(fā)現宋律師的聚焦點都在于A公司對李某降薪是合法的這個問題上。但顯然,這個問題于本案而言根本就不重要。為此,宋律師還申請了一個證人出庭來證明這一點。結果,仲裁員根本就不向證人詢問降薪的事情,而是詢問李某的工資構成是什么以及績效工資到底是不是加班費這些問題,著實打了宋律師一個措手不及。宋律師見勢不妙,攔住了證人的回答,隨即被仲裁員狠狠地訓斥了一番。
上面說到,當我認真研究了A公司提交的證據以后,是感到“險之又險”,但隨即就明白了只是“有驚無險”的。這是由于,我在看到A公司提出的仲裁反請求之后,就確定他們是絕不會采用不算細賬而只稱各項工資均已足額發(fā)放且李某未提出過異議的最優(yōu)策略的,因為A公司已經算了細賬。此外,A公司要求李某返還多發(fā)的加班費的依據在于,他們認為每月發(fā)放的績效工資就是加班費,于是我馬上意識到,該項報酬到底是績效工資還是加班費,才是本案最核心的爭議焦點。假如宋律師是到了攔住自己申請出庭的證人說出不利于己方的話時才明白這一點,那么確實是太晚太晚了,因為在A公司將《員工內部調動表》作為證據提交時,其實已經給了我們最強有力的“助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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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
楊錦浩律師
所在地區(qū):深圳-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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