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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0 14:34瀏覽次數:14228次作者: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
最近看到有人在視頻中表達這樣的觀點,說律師不應該是私人行為,而應該是公務員。其陳述的理由主要是,犯了相同罪行的人,會因為請了不同的律師而得出不同的結果。也就是說,花更多錢請律師打官司會被輕判,反之則會被重判。他說,按道理說,有法律(的規定),也有你的罪行,一匹配,罪行的刑期或者刑罰就應該出來了。請了不同的律師,竟然會得出不同的結果。翻譯過來呢就是,誰有錢,誰會更有犯罪的可能性。這不是亂套了嗎?
不得不說,這種觀點迎合了很多人的心理,相當具有煽動性和迷惑性。但實際上,這位老兄是既不懂律師這個職業的特性,也不懂律師這個行業的現狀,實在有些高抬咱們國內的律師了!
常見問題精選:
首先,如果按他所說,有法律的規定,又有行為人的行為,一匹配,判決結果就出來了,而且應該是有標準答案的。那么,也就根本不需要律師這個行業,只要由法官或者一臺機器來做判決就行了!但事實果真如此嗎?我首先要問,一個人所做的行為如何在法庭上還原或者呈現出來?是靠當事人的陳述以及相關證據材料來呈現和還原。那假如一個當事人欠缺相應的表達能力或者邏輯能力,自己在法庭上對著法官無法把自己的事情講清楚,怎么辦?如果他不知道哪些證據有用或者對自己有利,不知道如何收集、刪減和整理證據向法庭提交,怎么辦?那法官可能是要么不知所云,要么聽到和看到的,都是對他不利的事實,這樣就有理也變成沒理了!
第二,律師全部變成公務員以后,難道每一個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就能做到整齊劃一而沒有差異嗎?有的律師負責任一點,有的律師認為這份證據應該提交而有的認為這份證據根本不重要,可以說,每一個細節的不同都有可能會導致當事人得到的法律服務存在差異,從而可能對案件結果造成相應的影響。關鍵是,如果沒有了市場的競爭機制,律師根本就沒有提高自己的業務技能和服務水平的動力。試想一下,如果討好領導比討好當事人(客戶)更能獲得利益,你作為律師會怎么選擇?當事人(客戶)將會獲得怎么樣的法律服務?
第三,都說西方國家的富人能出得起更多的錢來請律師打官司,可又有誰知道貴在何處、更多的錢花在哪里呢?在財力充足的情況下,他們通常會組成一個豪華的律師團,由一位資深律師把總,然后各個環節再聘請在這方面非常擅長的律師。同時,可以組織更多人手去做事務性的工作——比如,查找案例——,以及有更多的經費使得律師可以調取證據或者聘請專家鑒定和出庭作證,等等。可是,這些在我們這里基本上是不存在的,或者沒那么大的作用。稍微懂行的人都知道,我們這里的律師,調查取證的權利是極其有限的。真正是,有錢沒地方花!
不懂的人都以為律師是靠詭辯打贏官司的,這也太小看咱們的法官了!法律人常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確,“事實”才是法官做出判決的基礎!而“事實”則主要是靠證據來還原和呈現的。在早年我還沒有開始專門做勞動法的時候,曾經在一個強奸案中因為找到了一份重要證據交給公安機關,不久犯罪嫌疑人就被放出來了。這種情況,并非是這位犯罪嫌疑人犯了罪,因為請了律師所以就變成了無罪。而是他本身就無罪,是因為在律師(我)的幫助下找到并提交了證明其無罪的證據,才證明了他的清白!
接下來,說回我們勞動法領域!
人們經常會將勞資雙方比作富人與窮人的關系,認為他們雙方在請律師方面也是不平等的。但實際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地位不平等主要是在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處就職的過程中,原因當然是因為其雙方存在人身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然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旦發生勞動爭議訴諸司法程序以后,其雙方就顯現出相當程度的平等性了!
首先,根據規定,勞動者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用人單位最多也只能委托兩名代理人。用人單位可以委托本單位的工作人員、律師和有關單位推薦的公民作為代理人,勞動者也可以委托其近親屬、律師和有關單位推薦的公民作為代理人。而且,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勞動者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獲得指派免費的律師作為其代理人。這個待遇,用人單位肯定是不享有的。
其次,在很多情況下,可能很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都為用人單位所掌握和管理,這對于勞動者是不公平的。但是,在司法程序的制度設計中,一方面,會對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要求不那么嚴格,通常只須履行基本的舉證義務即可,而無須達到非常充分和必要的程度。另一方面,還規定了對某些特殊的爭議事項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明確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此外,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某項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和管理的,司法機關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提供。如用人單位拒不提供的,將承擔相應不利后果。如此一來,勞動者的證據劣勢得以彌補,與用人單位又處于相對平等的地位了!
此外,深圳還有一項特殊的舉措,即《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2019年修正)第58條規定,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其支出的律師費,反之,用人單位卻是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其支付的律師費的。當然,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支出的律師費,最高不超過5千元。
顯然,這項舉措對于勞動者維權是極為有利的,反倒是經常聽到很多用人單位抱怨法律不公平。
而更有一點不為很多人所知的是,因為很多用人單位都聘請了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或者與某個律師、某個律所具有長期合作的關系,所以當遇到勞動爭議案件時,通常都會將這個案件交給合作的律師處理,盡管該律師不一定擅長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但雙方存在信任關系。這種時候,幾乎沒有一位律師會認為自己處理不了勞動爭議案件,而只有愿意做和不愿意做的問題。于是,便經常可以看到用人單位的代理律師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表現極不理想的情況。我在其他的文章里曾講述過一位不專業的用人單位的代理律師在一個勞動爭議案件中表現很糟糕的實例,在此不做展開。相較之下,勞動者因為平時沒有合作的律師,反倒成了他們的優勢,因為他們可以現找專門做勞動法的律師來代理他們的案件,反倒能夠取得不錯的效果。
有些言論因為戳中了人們的某種特殊心理,所以很容易引起共鳴,相當具有煽動性和迷惑性。勞動者有低收入的也有高收入的,用人單位也有富的和窮的之分。但至少,對于低收入的勞動者,我們有法律援助的制度,還作出了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其支出的律師費的特殊規定。可用人單位再窮,在制度上也是享受不到獲得指派免費律師的待遇的。同時,用人單位就算再有錢,即使與所謂的大所有合作關系,在一個具體的勞動爭議案件中,一般也只是指派一位律師負責,而這位律師還不一定就是專門做勞動法的。因此,只要勞動者找到一位專門做勞動法的律師,在獲得法律服務的效果方面,不一定會比用人單位差,甚至可能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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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
楊錦浩律師
所在地區:深圳-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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