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勞動仲裁到哪里去申請(深圳勞動仲裁管轄劃分)

作者:深圳勞動仲裁律師事務所
一、福田區、羅湖區、南山區、鹽田區
(一)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場所地)在深圳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深圳的,深圳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于該勞動爭議具有管轄權。
1.用人單位注冊地在福田、羅湖、南山、鹽田行政區域內
根據《深圳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劃分》(以下簡稱:《管轄劃分》)的規定,如果是注冊地在福田、羅湖、南山、鹽田行政區域內的以下用人單位,該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由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
(1)中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駐深用人單位;
(2)市屬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3)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深業集團及其控股企業;
(4)認繳注冊資本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
△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服務大廳(立案大廳,近紅樹林路)
2.勞動合同履行地在福田、羅湖、南山、鹽田行政區域內
對于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外注冊的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由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申請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勞動合同履行地在福田、羅湖、南山、鹽田行政區域內;
(2)用人單位的注冊資本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
(二)福田、羅湖、南山、鹽田各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
福田、羅湖、南山、鹽田各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其行政區域內除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以外的其他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具體也是分為兩種情況:
1.用人單位注冊地在福田、羅湖、南山、鹽田行政區域內,但不屬于上述列舉的四類情形之一,那么,該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由該單位注冊地的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用人單位注冊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外,但有證據證明勞動合同履行地在福田、羅湖、南山、鹽田行政區域內,且注冊資本不滿人民幣1000萬元(不含1000萬元)的,那么,該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寶安區、龍崗區、龍華區、坪山區、光明區、大鵬新區
寶安區、龍崗區、龍華區、坪山區、光明區、大鵬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其行政區域內所有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也就是說,無論是用人單位注冊地在寶安區、龍崗區、龍華區、坪山區、光明區、大鵬新區,還是勞動合同履行地在上述行政區域內,該區域內的勞動爭議均由各區負責,而不歸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進一步而言,在寶安、龍崗、龍華、坪山、光明、大鵬各區內部管轄劃分上,大體上是這樣劃分的:各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國營企業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而私營企業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各區仲裁派出庭管轄(大概是一個街道設一個派出庭)。例如,某公司注冊在寶安區西鄉街道,那么,無論該公司注冊資本是多少,該公司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一律歸深圳市寶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西鄉街道派出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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