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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 17:07瀏覽次數:13142次作者: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
前言:首先聲明,本文絕沒有貶低同行來抬高自己的意思,只是現實中確實有很多同行并不是擅長做勞動爭議案件的,但普遍認為像勞動爭議這種小案件,自己不可能應付不來,只有想做還是不想做的問題。可事實果真如此嗎?近期筆者正好遇到在一個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中我們的律師同行存在重大失誤的真實案例,在此分享出來,看看一位律師在代理勞動爭議案件時能糟糕到什么程度!
常見問題精選:
這是一個勞動者(原告)在用人單位(A公司)被注銷以后起訴公司唯一股東(被告)要求支付提成、獎金和賠償金的案例,其實并不復雜。因為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提出了如下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期間的提成工資20036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6月10日至2021年7月10日期間的工作獎金3000元;
三、判令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1420元;
四、判令被告支付未給原告繳納養老保險的損失27338.3元;
五、判令被告支付律師費4000元。
應該說,原告和她的代理律師背后是如何協商的,我們無從得知。但通常來說,律師作為專業人士,基本上當事人都會聽從律師的建議,而且律師也有義務對他們那一方提出的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的證據以及在法庭上如何陳述等方方面面的事情進行嚴格把關,因此,筆者將原告方存在的失誤統一歸為其代理律師的失誤,想來也沒有問題。畢竟,當事人都是聽從律師安排的,有錯,即錯在律師!
由此而言之,原告代理律師犯的第一大錯誤,是沒抓住重點。
這個案件從整體來看,如果不算律師費,其余四項請求的總金額為101794.3元,而律師費最終支持多少,和這四項請求獲得支持的情況(勝訴比例)是直接相關的。
如果是擅長勞動爭議案件的律師,其實一眼便可以看出:首先,要求支付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的請求是很難獲得支持的,因為在勞動者尚未辦理退休之時,通常很難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存在實際的損失。其次,賠償金的數額最大,占到了其余四項請求總金額的一半,因此,這項才是重中之重。
可是筆者發現,整場官司打下來,原告方竟然將95%的努力放在了提成和獎金上面,而幾乎沒有關注賠償金的爭議事項。其中,提成這個爭議事項又占到了85%以上。可是,我們已經計算出應付原告的提成為12308.3元。也就是說,針對提成這個事項,爭議的焦點為被告應付原告的提成到底是20036元還是12308.3元,結果只相差不到8千元。
但原告卻在這個問題上糾纏不休,耗費了過多的時間和精力。具體而言,當我們在庭前提交證據證明應付原告的提成為12308.3元之后,原告竟然針對這個問題又補充提交了300多頁的證據。也許,原告的代理律師是敬業和負責任的,但筆者敢斷言,法官一定不會認真把這300多頁的證據看完。倒不是說我們的法官不負責任,而是現實中一個法官手里的案件實在太多了,他們根本沒有那么多的時間和精力去一筆訂單、一筆訂單地細算原告的提成到底是多少。根據筆者的經驗,法官審理這個事項所遵循的思路,很大可能就是選擇采納原告計算的數額或者被告計算的數額,而基本上不會自己去算一遍。因此,我們只要在開庭時,能夠把自己計算提成的方式、規則以及計算提成的業務量等問題講清楚,法官便會據此判斷原、被告雙方誰說的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實以及誰說的更合理,然后決定支持誰的主張。過多地糾纏在細節上,實際上是沒有意義的,純屬浪費時間。
筆者在私下里給被告算過賬,就這場官司而言,如果駁回了原告提出的第三、第四項請求,那么,即使支持了第一、第二項請求,我們也算是贏了一大半。再進一步而言,如果第二項關于獎金的請求也被駁回了(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符合獎金的發放條件),那即便是按照原告主張的金額支持了第一項請求,我們也基本上接近于完勝,因為這樣的結果無非就是須在我方主張的提成數額的基礎上多支付不到8千元的提成工資,同時再加上不到8百元的律師費而已,但原告大部分的請求都被駁回了。
這些其實是很容易想明白的,可不知原告的代理律師為何就想不明白。而如果說他明白,那為什么幾乎把重心都放在提成的問題上呢?直到開庭結束以后,法官才突然想起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才補充問了一句:“對了,勞動合同解除的情況是怎樣的?”我們回答道:“自從原告在2021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以后,直到2022年1月18日公司注銷,從未和她解除勞動合同。”于是法官轉頭對原告方說:“他們說沒有和你們解除勞動合同。”彼時彼刻,原告方竟然無言以對……
這里,就是原告代理律師犯的第二大錯誤!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N),首先要舉證證明用人單位作出了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這是基本的勞動法常識。可是本案當中,原告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A公司作出了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那其有何依據主張A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呢?而如果連這一點都證明不了,那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N)是幾乎不可能獲得支持的。只要是稍微熟悉勞動爭議案件的律師,應該都懂得這一點。
而且實際情況是,原告在2021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直到2022年4月份才被取保候審進行釋放,也就是說,在A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被注銷以前,原告都處于被羈押的狀態,那么,A公司如何向她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呢?登報聲明嗎?因此,如果原告不是被羈押的狀態,還可以主張A公司是口頭將其辭退的;而直到A公司注銷,她都處在被羈押的狀態,則其不僅要舉證證明A公司作出了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還要能夠證明該意思表示已經通過有效的方式向其送達。如果說原告不懂這么復雜的法律問題,那她的代理律師應該懂啊!
因此,結合案件事實,其實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狀況非常好判斷,即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就是在A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被注銷時雙方的勞動關系終止了。注意,是勞動關系終止(《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5項),而不是解除。這種情形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6項的規定,A公司應當向原告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N),而不是賠償金(2N)。也就是說,如果原告要求的是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N),我們幾乎是辯無可辯的,可他們偏偏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N)。
上面的故事其實沒有講完!當法官轉頭對原告方說“他們說沒有和你們解除勞動合同”,而原告方無言以對的時候,法官接著又問:“你們要的是賠償金還是經濟補償金?”這時,法官還隨手翻材料看了一下。在聽到原告方回答“賠償金”之后,法官像是自言自語地說了一句:“哦,你們要的是賠償金,不是補償金!”因為擔心順著這個話題講下去,法官有可能會提醒原告方,于是我當即問了一句:“是不是要簽筆錄了?”就這樣,成功地把話題岔開了……
勞動爭議的案件真的很簡單嗎?如果你真的擅長,那可能確實挺簡單的,至少如本案所涉的爭議事項,的確不算復雜。但就是這么一個簡單的案件,原告的代理律師就能犯下文中所述的兩大致命錯誤,那到底是簡單還是不簡單呢?而且很大可能,除了筆者以外,根本就沒有人(包括原告本人和她的代理律師,法官可能意識到賠償金的問題原告方存在失誤)知道原告方在這個案件中存在這么嚴重的失誤。所以,原告可能永遠也不會知道,是因為自己聘請的律師的緣故,才導致本來唾手可得的經濟補償金(N),卻因為嚴重的失誤而最終未能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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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
楊錦浩律師
所在地區:深圳-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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