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guī)定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如何計算_深圳勞動法律師在線咨詢

作者:深圳勞動法律師
1.問:年假工資按何標準支付?
深圳勞動法律師:根據(jù)《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第3款的規(guī)定,對于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同時,根據(jù)《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0條第1款的規(guī)定,按照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因此,未休年假工資=日工資收入×未休年假天數(shù)×200%(減去已支付的一倍工資)。
深圳勞動法律師:根據(jù)《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guī)定,計算年假工資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shù) (21.75天)進行折算。即:“日工資收入”=“月工資”÷21.75。而職工本人的“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如果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則按照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同上。
此外,根據(jù)《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fā)〔2015〕13號)第71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實行包月工資制,但勞動者實際加班時間無法確定,如果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包月工資中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且該基數(shù)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以該基數(shù)作為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亦即將加班工資剔除在外)。否則,以全部包月工資作為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
3.問:對于用人單位給予的超過法定標準的年假天數(shù),年假工資如何計算?
深圳勞動法律師:對于法律規(guī)定的職工應休未休的年假天數(shù),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上述標準向職工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年假天數(shù)或者年假工資補償標準低于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則該約定因違法而無效。當然,如果約定的年假天數(shù)高于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因其并未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故而是合法有效的,應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執(zhí)行。
那么,對于超過法定標準的未休年假天數(shù),應當如何計算年假工資呢?根據(jù)《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10條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或規(guī)章制度約定了超過法定天數(shù)的年休假天數(shù),并對超過法定年休假天數(shù)的未休年休假約定了是否予以補償或具體的補償標準的,該約定有效。簡而言之,就是對于該部分超過法定標準的未休年假天數(shù),約定不予以補償或者按照何種標準補償,都是合法有效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執(zhí)行。但是,如果沒有約定補償,或者約定了補償?shù)疵鞔_具體補償標準的,則職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超過法定年假天數(shù)的未休年假工資。即:超過法定年假天數(shù)的未休年假工資=日工資收入×未休年假天數(shù)×200%。同時,《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2013年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深勞人仲委〔2014〕1號)第13條也作出了類似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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