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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1 12:36瀏覽次數:47699次作者: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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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休年假,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折算該職工應休年假天數少于其已實際享受的年假天數的,用人單位可以扣回嗎?
答: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的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3條進一步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也就是說,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前提條件是“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人社廳函〔2009〕149號)的答復,所謂“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是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與之相對應的是,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109條的規定,如果勞動者在進入新用人單位時存在工作間斷的,則不再屬于“連續工作”,而是要重新計算“12個月”了。例如,如果甲于2023年2月28日在A公司離職,于2023年3月1日在B公司入職,那就屬于不存在工作間斷,由此,甲在入職B公司以后即可按照規定享受年假;如果甲于2023年2月24日在A公司離職,于2023年3月1日在B公司入職,那就屬于存在工作間斷了,在此情況下,甲應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亦即須在2024年3月1日以后才能享受帶薪年休假。也就是說,在存在工作間斷的情況下,甲在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間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答: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的規定,帶薪年休假按如下標準享受:
(1)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上述年休假天數是職工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以外額外享受的假期,用人單位不得以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抵扣職工依法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是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前提條件,而“累計工作時間”(工齡)則是用來確定職工應享受的年假是多少天,二者并非一回事。還以上面舉的例子為例,如果甲在入職B公司時存在工作間斷,那是因為其不符合“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前提條件,所以須等到2024年3月1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后才能開始享受年假。因此,甲在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間不享受帶薪年休假,而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假設甲的工齡不滿10年,全年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為5天)應休的年休假天數為4天(306÷365×5)。
答:“累計工作時間”就是通常所稱的“工齡”,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均計為“累計工作時間”。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第2條進一步指出,《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4條中的“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與此同時,該復函指出,“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故而實踐中,經常會根據勞動者提供的檔案材料或者社保繳費記錄來對其“累計工作時間”進行認定。
答: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2022修訂)第22條規定,員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簡而言之,就是休年假期間視為職工提供正常勞動,對于該期間應當照常發工資。簡單而通俗地說,就是職工在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期間,雖未出勤,但也視為其出勤了,須照常計發工資。比如,職工在某月因休年假而未“全勤”,但在計發工資時應視為其“全勤”,不得扣發工資,且應享受的全勤獎等待遇亦應如數發放。
答: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如果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上述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此外,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但若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6.問:對于新入職的職工,其當年度的應休年休假天數如何計算?
答: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體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仍以上述的例子為例,假設甲于2023年3月1日入職B公司時不存在工作間斷,且假設其工齡不滿10年,全年應休的年假天數為5天,則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甲應休的帶薪年休假天數為4天(306÷365×5)。
如上所述,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09條的規定,如果“存在工作間斷”的,則應自職工入職新用人單位后重新計算“12個月”,直至符合“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條件后,方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在此情況下,該職工當年度(連續工作滿12個月當年)的年休假天數應按照連續工作滿12個月后的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具體折算方法同上(詳見第2條的例子)。
答: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具體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8.問: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休年假,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折算該職工應休年假天數少于其已實際享受的年假天數的,用人單位可以扣回嗎?
答: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2條第3款的規定,安排已休的年假天數多于折算后應休的年假天數不再扣回。
答: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條件的,應當享受年休假。但是,如果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但若少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答: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9條、第10條的規定,年休假由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進行統籌安排。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果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當征得職工本人同意。對于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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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24年3月6日加入現公司,將于2025年4月11日離職,公司人事說給按照本人過往20年工齡的條件折算年假為1天,請問對嗎?我怎么算不出來呀?
我是在2018年3.26號入職現在的公司,但我在上一家公司是從2008年8.11入職,在進入現在的公司時工作沒有間斷過,2018年工作累計年限已超過10年了,那我2018年度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281÷365)×10,2019年-2021年的年休假應該是10天嗎?
首先,如果你入職現公司不存在工作間斷,那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你每年應享受幾天的年,根據你的工齡(并非司齡)確定。具體為: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5天;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10天;累計工作已滿20年,15天。
其次,如果你2018年3月26日入職現公司不存在工作間斷,那你2018年度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281÷365)×全年度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我是在2018年3.26號入職現在的公司,但我在上一家公司是從2008年8.11入職,在進入現在的公司時工作沒有間斷過,請問我在現在公司每年應該休年假天數(2018年到2022年)
如果你在2020年9月21日入職前存在工作間斷,而且你的工齡未滿10年,那么按照規定你本年度只應享受1天的年假。計算方法:102天(連續工作滿12個月后的剩余日歷天數)÷365天×5天≈1天(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我是2020.9.21號入職,到2021.12.17號公司說我只有1.5天年假合法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