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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9:22瀏覽次數:41094次作者:深圳勞動法律師
下表由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總結編制,轉載請注明出處。
假期 |
休假天數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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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 |
每周至少1天 |
如果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5天的標準工時制,每周的休息日應為2天;如果實行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不超過6小時40分的標準工時制,每周的休息日為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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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節假日 |
1天 |
新年(1月1日) |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注:《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24年11月修訂)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即農歷除夕、5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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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 |
春節(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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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 |
清明節(農歷清明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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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 |
勞動節(5月1日、5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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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 |
端午節(農歷端午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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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 |
中秋節(農歷中秋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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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 |
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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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天 |
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 |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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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天 |
青年節(5月4日),14至28周歲的青年放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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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 |
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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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 |
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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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 |
累計工作已滿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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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 |
2015年修訂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已經刪除了晚婚“增加婚假十日”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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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程假 |
《廣東省職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撫恤待遇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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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天 |
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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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天 |
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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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天+(15天×N) |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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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至30天 (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 |
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 |
流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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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天 |
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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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天 |
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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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假 |
80天 |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年修正)第30條第1款的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獎勵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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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產假 |
15天 |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年修正)第30條第1款的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可享受15日的陪產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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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 |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年修正)第30條第2款的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歲以內,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兒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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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 |
取出宮內節育器 |
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并計算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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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 |
放置宮內節育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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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天 |
施行輸卵管結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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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 |
施行輸精管結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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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天 |
施行輸卵管或者輸精管復通手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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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 |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或一方為本省戶籍的夫妻,一方年滿60周歲的,其子女(職工)即可享受護理假,每年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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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 |
如果上述夫妻患病住院治療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計不超過15日的護理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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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 |
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給予3天喪假。職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用人單位批準,可給予3天喪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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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程假 |
《廣東省職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撫恤待遇規定》第四條規定,需要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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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 |
根據醫療終結期確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
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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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 |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 |
實際工作年限(工齡)在十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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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 |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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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 |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 |
實際工作年限(工齡)在十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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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個月 |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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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個月 |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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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個月 |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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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個月 |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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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 |
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 |
適用范圍: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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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天 |
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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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天 |
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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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天 |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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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實際需要 |
路程假 |
24次
病假和醫療期有密切關系,但并不相同。簡單來說,病假是根據實際需要請休的,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職工享受病假的具體天數。也就是說,職工只有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情況下,才需要請休病假,而且是根據實際需要請休相應的天數。如果并未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那是不能請休病假的。而“醫療期”,是指職工休病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因此,職工請休病假的天數,是根據其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須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實際需要來確定的,跟醫療期沒有關系。如果請休的病假天數不多,一般不會涉及到醫療期的問題。但如果因治病休息需要請休的病假天數過多,超出了法律規定的醫療期的話,那就會涉及到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與該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了。
病假和醫療期是同種類別嗎?
國企不給休育兒假和探親假合理嗎?
中秋節 國慶節 公司不放假 要求員工上班,但是又不算加班 后面再補調休 違法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