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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17:46瀏覽次數:36631次作者: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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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聯系地址 |
聯系電話 |
梅州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 |
梅州市新中路82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樓 |
0753- 2128201 |
辦公時間: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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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方式:乘2路、7路、11路、15路、71路公交車到劍英體育館下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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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區 |
梅江區仲元東路53號 |
0753- 2196732 |
梅縣區 |
梅縣區新縣城行政區文化路6號 |
0753- 2562113 |
興寧市 |
興寧市曙光南路33號就業大廈四樓 |
0753- 3269831 |
平遠縣 |
平遠縣大柘鎮平遠大道南35號 |
0753- 8898123 |
蕉嶺縣 |
蕉嶺縣蕉城鎮城南安民街3號 |
0753- 7188238 |
大埔縣 |
大埔縣湖寮鎮畹香路196號 |
0753- 5555038 |
豐順縣 |
豐順縣湯坑鎮莊園路2號 |
0753- 6688711 |
五華縣 |
五華縣沿江中路38號 |
0753- 4436725 |
梅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指南
一、主要依據
《勞動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公務員法》、《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二、受理范圍
(一)勞動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爭議屬于勞動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人事爭議。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條的規定,下列爭議屬于人事爭議:
1、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2、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3、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4、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5、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三、梅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1、中央、省屬和部隊駐梅單位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2、畬江、東升(原市屬)工業園區企業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3、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主管的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4、市商務局批準成立,經市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外商投資、合資、合作企業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5、市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或登記,經市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6、市直單位在兩大工業園區外的招商引資企業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7、梅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受理的其他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四、勞動仲裁申請主體
申請勞動仲裁的主體屬于勞動法律法規調整的適格主體:
1、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3、取得合法就業資格的外籍人員、港澳臺人員、定居國外人員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五、勞動仲裁申請時效
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一年的限制,但應自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1)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2)一方當事人通過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確定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六、勞動仲裁申請材料
提出勞動仲裁申請,應提交以下材科:
(1)《仲裁申請書》正本1份及副本(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
申請書應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具體明確的仲裁請求、詳細的申請理由,并應由本人簽字并按捺手印或加蓋公章。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1份。
申請人為勞動者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
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提交單位成立登記證書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以上復印件均需加蓋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對;
(3)仲裁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
申請人應填寫完整、真實有效地址,在當事人簽名處簽字并按捺手印或加蓋公章。
(4)被申請人基本信息1份。
被申請人為企業的,需提供企業注冊資料一份(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打印,網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被申請人為事業單位的,需提供登記資料一份(登錄廣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網打印,網址:http://www.gdsy.gov.cn/gonggao/findfddrInfo.jsp)被申請人為其他單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機構出具的登記資料原件一份(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等)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復印件;
被申請人為勞動者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由公安部門出具的個人信息證明。
(5)證據材料正本1份及副本(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
證據材料應均為復印件或復制品并附有證據清單,在證據清單上對每一份證據的來源、頁碼和證明對象作出說明;證據清單上應由提交人簽名,并注明提交日期。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勞動仲裁申請的,
除應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1)授權委托書原件l份。
委托書應載明代理人身份信息、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并由委托人簽字或加蓋公章、代理人簽字,代理人不超過2人。
(2)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1份。
代理人為律師或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應提交由代理人所在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機構出具的公函1份、由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律師執業證》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件復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核對。
代理人為委托人直系親屬的,應提交由國家行政機關出具或頒發的能夠證明代理人和委托人關系的證明材料(如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或其它證件(如戶口簿、結婚證)復印件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復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對。
代理人為其他公民的,應提交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委托代理備案證明材料原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和《公民代理推薦函》、《公民代理申請表》、《勞動爭議案件免費代理協議書》,復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對。
10人以上勞動者共同提出勞動仲裁申請的,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1)《勞動仲裁代表推舉書》原件1份。申請人代表應經全體勞動者推舉、同意后產生3至5名;《勞動仲裁代表推舉書》應載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名稱、代表基本身份信息和委托權限,代表人在“受委托人”處簽字并按捺手印,所有申請人在“委托人”處簽名并按捺手印。
(2)勞動仲裁申請書附表正本1份及副本(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
附表應載明各申請人的身份信息、在職期間的基本信息、請求金額,并由每位申請人本人簽名按捺手印。
七、辦理程序、辦理時限、收費規定
(一)接收審核申請材料。接收審核申請人申請材料,對符合規定的材料進行登記,對需要補交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退回不符合規定的材料并告知申請人。
(二)審查受理及組庭。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決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送達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決定受理的,送達申請書副本及應訴通知給被申請人,并將仲裁庭組成情況及開庭時間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三)接受答辯。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相關證據。
(四)庭前調解。仲裁調解是解決勞動人事爭議最便捷高效的方式,有利于當事人減少成本支出和節省時間,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也更有利于發展和諧勞動關系。當事人愿意庭前調解的,安排庭前調解。雙方庭前達成調解協議的,申請人可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撤回仲裁申請或者對已達成的調解協議提出仲裁審查申請,仲裁委員會審查后對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出具《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五)開庭審理。開庭程序:申訴與答辯、調查質證、辯論、調解與裁決。
(六)結案。仲裁院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的可延期十五日,因鑒定、移送管轄及等待工傷復議、訴訟、評殘結論等事由導致案件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內。調解或裁決結案的,向雙方當事人送達調解書或裁決書。
(七)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
(八)人事爭議仲裁有特殊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來源: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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