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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1 16:30瀏覽次數:55354次作者: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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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仲裁院及各鎮街(園區)仲裁庭聯系方式
序號 |
鎮街 |
電話 |
地址 |
1 |
市院 |
0769- 22203614 |
東莞市東城區塹頭育興路101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綜合樓4樓 |
2 |
松山湖 |
0769- 22892061 |
東莞市松山湖市民中心46號窗口 |
3 |
莞城 |
0769- 22308660 |
莞城區旗峰路309號浩宇大廈二樓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莞城分局內 |
4 |
石龍 |
0769- 86189639 |
東莞市石龍鎮黃洲利華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大樓 |
5 |
虎門 |
0769- 85124413 |
東莞市虎門鎮金龍路63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 |
6 |
東城 |
0769- 23368698 |
東莞市東城區東城大道571號經濟服務大樓東城人社分局一樓 |
7 |
萬江 |
0769- 22779143 |
東莞市萬江區莞穗大道石美路段茶葉市場旁(萬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四樓) |
8 |
南城 |
0769- 22901675 |
東莞市南城區新基長生水路8號 |
9 |
中堂 |
0769- 88815947 |
東莞市中堂鎮北王西路7號 |
10 |
望牛墩 |
0769- 88558366 |
東莞市望牛墩鎮鎮中路花園街1號望牛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三樓 |
11 |
麻涌 |
0769- 88220181 |
東莞市麻涌鎮麻涌大道麻涌鎮綜合服務中心二樓 |
12 |
石碣 |
0769- 81837795 |
東莞市石碣鎮劉屋村翟屋楊梅路12號石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 |
13 |
高埗 |
0769- 88879322 |
東莞市高埗鎮高龍大道西8號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高埗分局三樓 |
14 |
洪梅 |
0769- 88841516 |
東莞市洪梅鎮洪梅大道27號二樓 |
15 |
道滘 |
0769- 81162699 |
東莞市道滘鎮振興路東205號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道滘分局內 |
16 |
厚街 |
0769- 85584151 |
東莞市厚街鎮厚街大道東4號 |
17 |
沙田 |
0769- 88861611 |
東莞市沙田鎮沙田大道勞動綜合大樓 |
18 |
長安 |
0769- 85395333 |
東莞市長安鎮長中路104號長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5樓 |
19 |
寮步 |
0769- 83269063 |
東莞市寮步鎮香市大道勞保大樓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寮步仲裁庭 |
20 |
大嶺山 |
0769- 85657393 |
東莞市大嶺山鎮綜合辦公樓四樓 |
21 |
大朗 |
0769- 83104654 |
東莞市大朗鎮富民大道洋烏富升路8號 |
22 |
黃江 |
0769- 83606804 |
黃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二樓仲裁庭(黃江鎮田美南區龍芯三街2號) |
23 |
樟木頭 |
0769- 87719920 |
樟木頭鎮銀河北路3號 |
24 |
鳳崗 |
0769- 82856832 |
東莞市鳳崗鎮政通路15號 |
25 |
塘廈 |
0769- 82076619 |
東莞市塘廈鎮塘龍東路61號二樓 |
26 |
謝崗 |
0769- 82111163 |
東莞市謝崗鎮振興大道121號 |
27 |
清溪 |
0769- 87387248 |
東莞市清溪鎮清溪大道299號清溪鎮綜合服務中心三樓 |
28 |
常平 |
0769- 81173923 |
常平鎮站前南路常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 |
29 |
橋頭 |
0769- 83454931 |
東莞市橋頭鎮宏達七街三號橋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 |
30 |
橫瀝 |
0769- 82801681 |
東莞市橫瀝鎮新城中心財貿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 |
31 |
東坑 |
0769- 89300383 |
東莞市東坑鎮東坑大道北4號 |
32 |
企石 |
0769- 86738083 |
東莞市企石鎮振興路130號 |
33 |
石排 |
0769- 86533399 |
東莞市石排鎮公園南路70號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石排分局 |
34 |
茶山 |
0769- 86642910 |
東莞市茶山鎮莊園路3號茶山人社分局 |
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管轄范圍
一、各鎮街(園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庭負責管轄下列勞動爭議:
(一)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在該鎮街(園區)范圍內的勞動爭議,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履行地相關證據的,原則上由勞動合同履行地仲裁庭管轄,但勞動者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仲裁庭管轄的除外;
(二)申請人選擇并要求在該鎮街(園區)仲裁庭申請仲裁的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跨鎮(市、省)勞動爭議;
(三)市仲裁院指定由該鎮街(園區)仲裁庭管轄的其它勞動爭議。
二、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負責管轄下列勞動人事爭議:
(一)全市范圍內的人事爭議;
(二)申請人選擇在市仲裁院仲裁,并經市仲裁院同意移送的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的跨鎮(市、省)勞動爭議;
(三)鎮街(園區)仲裁庭報請市仲裁院處理的勞動者與市、鎮街(園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市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
(四)鎮街(園區)仲裁庭報請市仲裁院處理的新型、疑難案件及鎮街(園區)仲裁庭不宜處理的勞動爭議;
(五)在全市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
(六)市仲裁院認為應由其處理的其它勞動爭議。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事指引
事項名稱:仲裁申請
一、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二、受理條件
(一)申請仲裁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的受案范圍;
2.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3.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4.屬于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二)受案范圍
1.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2.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 (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3.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4.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5.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三)仲裁時效
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四)管轄范圍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三、申請仲裁需提交的資料
(一)《勞動人事爭議申請書》
申請人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庭提交正本申請書一份,有多少個被申請人,另提交多少份申請書副本。
(二)身份證明資料
自然人申請仲裁的,須提交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被申請企業的相關登記注冊資料。市內企業登記注冊資料可在“東莞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打印,市外(省外)企業登記注冊資料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打印。
企業申請仲裁的,須提交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被申請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或其他身份證明資料。
(三)相關的證據材料
與案件相關的入職登記表、工卡、勞動合同、考勤記錄、工資表、廠紀廠規等證據資料
四、處理程序
(一)立案階段。本階段對仲裁申請資料進行審查、登記、立案、審理前調解。收到仲裁資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二)應訴階段。被申請人收到《應訴通知書》后,應在10天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材料。
被申請人收到《應訴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不提交《答辯書》和不辦理應訴手續的,可視作被申請人放棄答辯權利處理,不影響案件的開庭審理。
(三)庭審階段。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作缺席裁決。
(四)結案階段。一般案件,由辦理了受理手續之日起45日內結案。復雜案件,視案情復雜程度需要延期的,仲裁庭可決定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超過15日。審理期間,出現法定中止情形的,不計入結案時間。
(五)送達階段。本階段對案件的開庭調解和仲裁結果進行送達,當事人應在送達回證上簽收。
聯系電話:22203614
辦理地點:東莞市東城區育興路101號
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綜合樓4樓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辦理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至12:00
下午14:00至17:30
(來源: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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