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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3 18:01瀏覽次數:45110次作者:汕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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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名錄
各級仲裁機構 |
地址 |
聯系電話 |
汕頭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
汕頭市長平路11街區財政大樓一樓東側 |
0754- 88645041 |
金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
汕樟路79號區人社局4樓416室 |
0754- 83147783 |
龍湖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
梅溪東路經濟綜合樓三樓 |
0754- 88483595 |
濠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
濠江區西門頭外區人社局 |
0754- 87370161 |
澄海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
澄海區文祠東路307號人社局101室 |
0754- 85855210 |
潮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
潮陽區棉新大道石珠路口勞動培訓大樓3樓 |
0754- 83609855 |
潮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
潮南區峽山街道洋汾林商業城4樓 |
0754- 87917856 |
南澳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
南澳縣后宅鎮中興路文化廣場北側縣人社局大樓4樓 |
0754- 86815670 |
申請條件 |
勞動人事爭議受案范圍:(1)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2)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3)事業單位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4)社會團體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5)軍隊文職人員用人單位與聘用制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6)法律、法規規定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管轄范圍:(1)中直、省直駐汕單位,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在市直相關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與聘用人員或勞動者發生的爭議案件;(2)在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的、注冊資本為20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案件;(3)住所地在高新區、保稅區、華僑實驗區的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案件;(4)外地注冊的企業與勞動者在我市發生的爭議案件;(5)駐汕部隊文職人員用人單位與聘用制文職人員發生的爭議案件;(6)仲裁委認為應當受理的其他爭議案件。 |
申請材料 |
1.申請人為勞動者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仲裁申請書:內容見《仲裁申請書》格式,申請書必須由申請人本人簽名,并按被申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2)如委托代理人代為仲裁,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人和代理人之間關系的證明材料; (3)其它須提交的材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②被申請人為企業的:提供“企業注冊資料”復印件(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詢或登陸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打印),被申請人為事業單位的:需提供“登記資料”復印件(向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查詢,或登陸廣東事業單位管理查詢網查詢打印),被申請人為其他單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機構出具的“登記資料”復印件; ③本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據材料(如勞動合同、工作證、工資發放憑證、社保個人基本情況表、工傷認定書、證人證言、廠牌、出入證等)及與仲裁請求相關的其它證據材料。
2.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仲裁申請書:內容見《仲裁申請書》格式,申請書必須由用人單位蓋章,并按被申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2)如委托代理人代為仲裁,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人和代理人之間關系的證明材料; (3)其它須提交的材料: ①用人單位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②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③勞動者身份證復印件; ④與仲裁請求相關的證據材料。 證據材料按順序編碼,并填寫證據清單(證據除提交復印件外,還需提供原件進行校對,并按被申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
程序 |
(一)受理;(二)審理(調解);(三)裁決 |
收費 |
不收費 |
辦理時限 |
1.立案階段: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2.審理階段: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辦結。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 3.有法定中止事由,可以中止審理,待中止事由結束方恢復審理。 |
申請表格 |
·證據清單 |
為深入推進市人社局“放管服”改革,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管轄范圍自2018年5月1日起進行調整,調整后的仲裁管轄范圍如下:
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一)中直、省直駐汕單位,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在市直相關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與聘用人員或勞動者發生的爭議案件;
(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注冊資本為20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案件;
(三)在保稅區、華僑試驗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案件;
(四)外地注冊的企業與勞動者在我市發生的爭議案件;
(五)駐汕部隊文職人員用人單位與聘用制文職人員發生的爭議案件;
(六)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認為應當受理的其他爭議案件。
區縣仲裁部門管轄范圍:
在市工商行政部門注冊、注冊資本在200萬元以下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調整為企業工商登記住所地的區(縣)仲裁部門受理。
各區縣仲裁部門負責理本行政轄區內除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管轄以外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來源:汕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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