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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17:04瀏覽次數:12614次作者: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05某物流公司訴黃某等人勞動爭議案
——民事侵權賠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基本案情
謝某為某物流公司的司機,物流公司未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謝某在工作過程中因第三人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而死亡,被認定為工傷。謝某的家屬黃某等人提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法院判決肇事司機承擔583111.57元賠償責任。此后,黃某等人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工傷保險待遇。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主張黃某等人已獲得民事侵權賠償,無權再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裁判結果
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物流公司未為謝某繳納工傷保險費,其應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該責任是法定責任,不因謝某家屬獲得民事侵權賠償而減輕或免除。遂判令物流公司向黃某等人支付工傷保險待遇897788元。
典型意義
用人單位有義務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其主體責任不因權利人獲得民事侵權賠償而免除。本案對于引導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具有推動作用。
今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勞動爭議典型案例,涉及勞動關系、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合同解除等多個方面。案例共9個,主要包括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勞動報酬、支持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規制競業限制人員行為、規范勞資雙方權利義務、倡導企業通過公平正當手段參與市場競爭以及準確界定破產企業職工優先破產債權范圍等內容,彰顯了廣東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服務廣東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信心與決心。
據了解,2022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審勞動爭議案件50399件,同比呈下降趨勢。
——用人單位不得將經營成本轉嫁給勞動者
——競業限制期限內入職存在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需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超出法律規定范圍應認定無效
——用人單位合理調崗屬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權
05某物流公司訴黃某等人勞動爭議案
——民事侵權賠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入職競爭企業竊取商業秘密屬違約行為應承擔賠償責任
——以公司股權變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違法
——公司實際控制人主張的善后事務工資報酬不屬于職工優先破產債權
——用人單位單方降低勞動報酬員工未提異議不應視為默認
(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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