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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16:48瀏覽次數:13600次作者: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07黃某訴某房地產公司勞動爭議案
——以公司股權變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違法
基本案情
2007年1月,黃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副總經理。2021年8月10日,房地產公司以集團公司股權發生重大變化為由,向黃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支付了經濟補償。黃某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駁回黃某的請求,黃某不服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房地產公司董事會免去黃某的高管職務原因為股權變動,股權變動并不影響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不屬于勞動合同法所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房地產公司解除黃某的勞動合同構成違法解除,應向黃某支付賠償金。
典型意義
公司股權變動并非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本案處理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予以規范,依法促進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今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勞動爭議典型案例,涉及勞動關系、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合同解除等多個方面。案例共9個,主要包括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勞動報酬、支持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規制競業限制人員行為、規范勞資雙方權利義務、倡導企業通過公平正當手段參與市場競爭以及準確界定破產企業職工優先破產債權范圍等內容,彰顯了廣東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服務廣東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信心與決心。
據了解,2022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審勞動爭議案件50399件,同比呈下降趨勢。
——用人單位不得將經營成本轉嫁給勞動者
——競業限制期限內入職存在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需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超出法律規定范圍應認定無效
——用人單位合理調崗屬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權
——民事侵權賠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入職競爭企業竊取商業秘密屬違約行為應承擔賠償責任
07黃某訴某房地產公司勞動爭議案
——以公司股權變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違法
——公司實際控制人主張的善后事務工資報酬不屬于職工優先破產債權
——用人單位單方降低勞動報酬員工未提異議不應視為默認
(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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