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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9 09:05瀏覽次數:43483次作者: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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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用人單位安排產假假期少于法定的天數,女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嗎?
答: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第11條、《廣東省職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撫恤待遇規定》(粵人社規〔2023〕17號)第6條等相關規定,深圳市女職工按如下標準享受產假假期: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二)有下列情形的,分別增加相應假期:
(1)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3)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年修正)第30條的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獎勵假。
(三)女職工流產的,按下列情形分別享受產假:
(1)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15天至30天產假;
(2)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
(3)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75天產假。
說明一下,以上關于女職工流產應享受的產假天數是適用《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的規定,因為根據該辦法第11條第3款的規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對女職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貼的產假天數的規定與該條第2款規定不一致的,按照該條第2款的規定執行。
推薦閱讀:《深圳產假、獎勵假、陪產假工資標準一覽表》《98天產假+80天獎勵假,工資如何核算?》
深圳職工婚產育假期一覽表
假期 |
休假天數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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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 |
3天 |
2015年修訂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已經刪除了晚婚“增加婚假十日”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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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程假 |
《廣東省職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撫恤待遇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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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 |
98天 |
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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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天 |
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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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天+(15天×N) |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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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至30天 (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 |
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 |
流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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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天 |
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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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天 |
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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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假 |
80天 |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年修正)第30條第1款的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獎勵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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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產假 |
15天 |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年修正)第30條第1款的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可享受15日的陪產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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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假 |
10天 |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年修正)第30條第2款的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歲以內,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兒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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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育手術假 |
1天 |
取出宮內節育器 |
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并計算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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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 |
放置宮內節育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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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天 |
施行輸卵管結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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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 |
施行輸精管結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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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天 |
施行輸卵管或者輸精管復通手術 |
答: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第3款以及《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第10條第4項的規定,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按照規定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答: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第2款以及《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第10條第3項的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每天安排1小時工間休息,工間休息時間視同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答: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年修訂)第30條和《廣東省職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撫恤待遇規定》(粵人社規〔2023〕17號)第6條的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可享受15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答: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9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答:根據《勞動法》第61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以及《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第10條第3項的規定,對于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僅應當每天安排1小時工間休息,并且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或者從事夜班勞動。同時,對于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還應在其工作場所設休息座位。
此外,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9條第1款以及《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第17條第1款的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也不得延長勞動時間(加班)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答:根據《勞動法》第59條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附錄則進一步規定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答:根據《勞動法》第61條以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附錄的規定,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為: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9.問:女職工在“三期”內,用人單位能否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4項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該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5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但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期滿,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用人單位方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的規定與該女職工終止勞動合同。
但是,從上述規定可知,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如果用人單位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或第39條與“三期”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由于出現《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情形而勞動合同終止的,不受此限。也就是說,對于“三期”女職工,并非絕對不能辭退,如果是依據上述規定與“三期”女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那是不違法的。
10.問:用人單位安排產假假期少于法定的天數,女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嗎?
答:可以。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3條第1至第6項以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13條第1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職工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投訴,由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1)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2)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3)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4)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并未按規定在勞動時間內安排相應休息時間的;
(5)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法定天數的;
(6)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
13次
不安排陪產假,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要一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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