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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8 12:44瀏覽次數:26643次作者:深圳勞動法律師所
深圳產假、獎勵假、陪產假工資標準一覽表
假期類別 |
工資發放標準 |
法律依據 |
按女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享受產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或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按二者之中較高者確定)發放。 |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七條第四款; 《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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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天獎勵假 |
按職工正常出勤情況下的應得工資計算,但加班工資、高溫津貼、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或未確定支付周期的勞動報酬除外。(簡單說,就是休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發工資,但加班工資和高溫津貼等可以不發。) |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粵高法發〔2018〕2號)第六條。 |
陪產假 |
第十七條 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金融機構將生育津貼直接發放給職工。
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職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貼,按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本條所稱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參加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
第十三條 女職工按照規定休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的,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或者欠繳生育保險費,造成女職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統籌地區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向女職工支付費用;其中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還應補足差額部分。
前款所稱女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女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按照女職工應得的全部勞動報酬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低于女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計算。女職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照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
第三十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歲以內,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兒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粵高法發〔2018〕2號)
六、女職工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的規定休產假的,原工資標準按照《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獎勵假和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應按職工正常出勤情況下的應得工資計算,但加班工資、高溫津貼、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或未確定支付周期的勞動報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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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女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享受產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或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按二者之中較高者確定)發放。】
這段話里面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是指產假期間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嗎?
首先,績效工資不屬于“加班工資、高溫津貼、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或未確定支付周期的勞動報酬”,而且一般和員工出勤是相關的,所以在計算獎勵假工資時應當納入。其次,在績效工資根據每月考評等級發放的情況下,那么數額應該是不固定的,這種情況下如何確定績效工資的具體數額,或者說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會結合實際情況以及公平原則取一個相對合理的數額。
請問平時日常工資由固定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組成,績效工資按每月考評的等級發放,此種情況獎勵假期間的工資應如何發放?
您好!請問在深圳生4胎有陪產假嗎?
獎勵假包括提成么
80天的獎勵假的工資由誰出
你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