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如何計算_深圳勞動法律師在線咨詢

作者:深圳勞動法律師
1.問:年假工資按何標準支付?
深圳勞動法律師: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第3款的規定,對于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同時,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0條第1款的規定,按照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因此,未休年假工資=日工資收入×未休年假天數×200%(減去已支付的一倍工資)。
深圳勞動法律師: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定,計算年假工資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 (21.75天)進行折算。即:“日工資收入”=“月工資”÷21.75。而職工本人的“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如果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則按照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同上。
此外,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7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實行包月工資制,但勞動者實際加班時間無法確定,如果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包月工資中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且該基數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以該基數作為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亦即將加班工資剔除在外)。否則,以全部包月工資作為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計算基數。
3.問:對于用人單位給予的超過法定標準的年假天數,年假工資如何計算?
深圳勞動法律師:對于法律規定的職工應休未休的年假天數,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上述標準向職工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年假天數或者年假工資補償標準低于法律規定的標準,則該約定因違法而無效。當然,如果約定的年假天數高于法律規定的標準,因其并未違反強制性規定,故而是合法有效的,應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執行。
那么,對于超過法定標準的未休年假天數,應當如何計算年假工資呢?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10條的規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或規章制度約定了超過法定天數的年休假天數,并對超過法定年休假天數的未休年休假約定了是否予以補償或具體的補償標準的,該約定有效。簡而言之,就是對于該部分超過法定標準的未休年假天數,約定不予以補償或者按照何種標準補償,都是合法有效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執行。但是,如果沒有約定補償,或者約定了補償但未明確具體補償標準的,則職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超過法定年假天數的未休年假工資。即:超過法定年假天數的未休年假工資=日工資收入×未休年假天數×200%。同時,《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2013年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深勞人仲委〔2014〕1號)第13條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