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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6 16:40瀏覽次數:33003次作者:深圳勞動法律師
深圳勞動法律師: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111條的規定,未休年休假工資的申請勞動仲裁時效期間應從第三個年度的1月1日當天開始計算。比如,對于2018年度的未休年假工資,應自2020年1月1日開始計算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但是,如果雙方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則應從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計算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2013年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深勞人仲委〔2014〕1號)第12條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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