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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17:13瀏覽次數:14982次作者: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03某貿易公司訴陳某勞動爭議案
——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超出法律規定范圍應認定無效
基本案情
陳某于2019年入職某貿易公司擔任客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不得用自己的手機、微信和QQ聯系客戶、添加客戶,更不能把客戶推給家人朋友,一旦發現馬上開除,如違反上述規定要賠償公司20萬元。現貿易公司主張陳某私自添加客戶微信,要求其賠償違約金20萬元。
裁判結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勞動合同上述違約條款超出法律規定可以約定違約金的范圍,屬無效約定,對貿易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在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兩種情形下,勞動者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不得利用其強勢地位,以保護商業秘密為由,隨意擴大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的范圍。本案的審理有利于引導用人單位依法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今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勞動爭議典型案例,涉及勞動關系、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合同解除等多個方面。案例共9個,主要包括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勞動報酬、支持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規制競業限制人員行為、規范勞資雙方權利義務、倡導企業通過公平正當手段參與市場競爭以及準確界定破產企業職工優先破產債權范圍等內容,彰顯了廣東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服務廣東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信心與決心。
據了解,2022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審勞動爭議案件50399件,同比呈下降趨勢。
——用人單位不得將經營成本轉嫁給勞動者
——競業限制期限內入職存在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需承擔違約責任
03某貿易公司訴陳某勞動爭議案
——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超出法律規定范圍應認定無效
——用人單位合理調崗屬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權
——民事侵權賠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入職競爭企業竊取商業秘密屬違約行為應承擔賠償責任
——以公司股權變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違法
——公司實際控制人主張的善后事務工資報酬不屬于職工優先破產債權
——用人單位單方降低勞動報酬員工未提異議不應視為默認
(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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