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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3 19:19瀏覽次數:21084次作者:深圳專業勞動律師
成功幫助勞動者爭取到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案件背景】
2022年6月16日,伍某向我咨詢,深圳Z公司無故對其降薪,將其薪資水平直接從月工資15000元降至6300元,沒法生活了,應當如何維權?一般來說,勞動者遇上這種情況,如果想要維權的話,通常都是考慮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辭職)進而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的方式。這是因為,一旦申請仲裁雙方便撕破了臉皮,勞動者很難再在該單位工作下去。同時,如果是在在崗在職的情況下與用人單位進行仲裁,不僅尷尬,而且用人單位一定會利用優勢地位百般刁難,讓勞動者寸步難行。就伍某的情況而言,深圳Z公司對其降薪已然導致其無法正常生活,在向領導反映并積極爭取而無果的情況下,從這里離職重新找一份工作是勢在必行的了。當然,深圳Z公司很可能就是通過降薪來達到逼迫伍某自己辭職的目的,但深圳Z公司是不想支付任何補償的。在此情況下,伍某肯定要辭職,關鍵是要抓住深圳Z公司有哪些屬于《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從而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然后一邊申請仲裁維權,一邊重新找工作,實現工作、維權兩不誤!
【前期準備】
通常來說,在用人單位降薪的情況下,勞動者首先要提出異議。原因之一是避免將來司法機關認定勞動者默認了降薪的事實。原因之二,是通過與用人單位的相關人員進行溝通,將用人單位單方降薪的事實呈現出來并固定下來。否則,將來用人單位可以辯稱是財務搞錯了,那就不再是“無故降薪”。因此,伍某首先要在微信中與深圳Z公司的人事、財務及其直屬領導溝通降薪的事情,詢問公司為何降薪,并明確表達自己不同意公司該做法的意見。在此過程中,與他們溝通而形成的微信聊天記錄就可以作為證據了。其次,既然是準備辭職,那就要提前做好工作交接。當然,肯定是不能跟公司說的,否則就打草驚蛇了。我讓伍某根據實際情況將自己經手的資料、事項、財物等整理好(主要是資料),存放在公司的辦公電腦之中,然后拍個視頻保留證據,等接下來發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后再通過微信將視頻發給深圳Z公司的人事經理及其他相關人員。此外,最后下班打卡的時候也要拍個視頻,以證明自己最后工作的時間。這里提一句,正是因為做好了這些準備工作,證據確鑿,所以后來仲裁時對于伍某已做好了工作交接以及最后工作的時間這兩個問題,深圳Z公司都表示了認可。
【發出通知】
當準備工作完成后,就可以向深圳Z公司發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了。通常都采用郵寄的方式。有人可能會問,發送電子郵件或者通過微信發送不可以嗎?為什么一定要郵寄?當然也可以,但發送電子郵件,伍某有義務證明接收電子郵件的郵箱是屬于深圳Z公司的;通過微信發送,伍某也有義務證明對方微信賬號使用人的身份。而如果郵寄的話,收件單位是深圳Z公司,收件人是深圳Z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收件地址是深圳Z公司的辦公地址,聯系電話是深圳Z公司的辦公電話,一旦簽收,深圳Z公司基本上就沒有了耍賴的空間。當然,不要忘了注明郵寄的物品是《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否則,給公司寄的是什么東西,可就說不清了。
就我給伍某擬的這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而言,“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針對的是深圳Z公司對其降職的問題(雖然伍某沒有證據,但也要寫上)。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一方面是針對深圳Z公司對伍某無故降薪的問題,另一方面則是針對深圳Z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伍某加班費的問題。當然,關于加班費的問題,其實伍某也沒有充分的證據,反正是包含在其中的,申請仲裁時一并提出主張。最終,只要無故降薪和未及時足額支付加班費這兩條中的任一條成立,深圳Z公司都要向伍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申請仲裁】
2022年6月19日,伍某向深圳Z公司寄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深圳Z公司于次日(6月20日)簽收快遞。2022年7月7日,我代理伍某正式向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材料申請仲裁,提出了如下仲裁請求:
一、裁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間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差額17400元;
二、裁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20日期間正常工作時間工資8169元;
三、裁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20日期間平日加班工資11509.04元;
四、裁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37500元;
五、裁令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因本案支付的律師代理費5000元。
【裁決結果】
2022年9月26日,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如下仲裁裁決:
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20日期間的工資差額人民幣21953.13元;
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人民幣37500元;
三、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律師費人民幣3985.97元;
四、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
備注:仲裁期間深圳Z公司已主動支付了伍某2022年6月份的工資4149.12元。
【律師評析】
看完上面的案情介紹,有人可能會覺得這個案件打贏很正常,因為深圳Z公司將伍某的工資由15000元直接降為6300元,違法太明顯了!就像曾經有人看完我寫的打贏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案例后對我說,他覺得賠償金的案件一點也不難打,他自己就能搞贏。的確,看別人做總是覺得很容易的,真到了自己上場的時候就明白其實沒有那么簡單了!
“工資由15000元直接降為6300元”,這是我為了簡明扼要地介紹案情而使用的簡單的敘述,或者也可以說這只是我們的“一面之辭”。實際上,深圳Z公司與伍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伍某的工資標準為“5000元”。與之相對應的是,伍某每月15000元的工資,其中通過深圳Z公司的賬戶向伍某支付的也只是5000元(從中扣除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扣款),另外10000元則是由劉某某(并非深圳Z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或者高管)的個人賬戶向伍某支付的。因此,怎么證明伍某的工資標準是每月固定15000元,這本身就是擺在我和伍某面前的難題,也是本案最重要的問題之一。
好在深圳Z公司每月會向伍某發送電子版的工資表,其中顯示出伍某的工資被分成兩部分(“5000元”和“10000元”),而這兩部分工資都統計在一張工資表當中,抬頭有深圳Z公司的簡稱,即“xxx202x年x月工資表”。但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伍某在深圳Z公司就職期間,經常是不同的人給伍某發送工資表,有的月份是人事部門的人發,有的月份則是財務部門的人發。而且,有的月份是通過QQ發送,有的月份則是通過微信發送。此外,由于伍某自己的原因,一部分聊天記錄已經丟失了,所以不少月份的工資表已經找不到。最終,我們將能夠找到的工資表匯總出來,同時,我讓伍某去把兩個銀行賬戶的流水單打出來。經過仔細比對,銀行交易明細顯示的轉賬金額與電子版工資表中的實發工資能夠一一對應。做到這一步,心里才有了底。
但問題還遠沒有解決,因為還要面對勞動合同中約定伍某的工資為“5000元”的問題。而這一問題,通常也是用人單位單方降薪引發爭議的重點和難點之所在。如果你認為“工資由15000元減少至6300元”就一定違法,那你顯然是不通勞動法,把問題看的太簡單了。假如用人單位在工資表中將“15000元”拆分為多個項目,如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等,那么,每一個項目對應用人單位的自主權是很不一樣的。簡單說:1.對于基本工資用人單位是不能單方降低的;2.績效工資的發放,以雙方達成的相關約定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為準;3.獎金和補貼,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話,那用人單位的自主權是很大的,有權決定發多少甚至有權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決定不發;4.加班費,如果用人單位縮減了工作時長,那是可以相應減少加班費的數額的。很多次有勞動者向我咨詢,因為他得罪了直屬領導,于是領導不讓他加班從而導致其收入減少了(很多在工廠里上班的人,加班費占收入的很大比重),這違法嗎?我的解答是:用人單位安排你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是違法的,但不讓你加班,那就很難說違法了!
回到伍某的案件。勞動合同當中約定伍某的工資為“5000元”肯定是對我們不利的,但值得慶幸的是電子版工資表中并沒有拆分工資構成。然而,深圳Z公司卻抓住了勞動合同中的這條約定,強調雙方約定的工資就是每月“5000元”,而且辯稱現在少發的錢其實是獎金,是由于公司現在經營困難了,所以無力發放獎金。說實話,這一點對我們是構成威脅的,因為仲裁庭完全有可能采信。對此,我特別向仲裁員強調,工資表中的“5000元”和“10000元”這兩部分收入都是列在“正常出勤工資”項下的,根本不是獎金,而且深圳Z公司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那“10000元”是獎金。此外要說明的是,這種案件,仲裁員在開庭時是肯定會問雙方關于工資標準是如何約定的(注意,這里的約定不特是指書面約定,還包括口頭約定),對此一定要想好怎么回答。如果回答的不好,可能將會是另一種結果!
總而言之,就勞動者被迫辭職進而主張經濟補償金的案件來說,有的案件確實挺簡單的,比較好認定,比如用人單位拖欠工資超過兩個月以上的情形。但有的案件就不太好打了,比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降職降薪的情形。而到了實際操作層面——需要收集哪些證據,如何做好準備工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怎么寫,采用什么方式送達,申請仲裁時是交一部分證據還是全部證據、先不交哪些證據,開庭時怎么回答仲裁員的詢問,等等——,每一步都要做好才會有好的結果。記得我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擬好了發給伍某,在郵寄時還是出了問題。他沒有按照我的要求,在打印出來后簽字并寫上日期,然后拍照和復印留底,再把原件寄給公司,而是打印出來就直接寄出去了。后來在我提醒之后伍某去郵局把郵件追了回來。為什么要這樣做呢?這是因為,打印出來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只有經伍某簽字以后,這份材料才具有了唯一性和獨特性了。試想一下,如果深圳Z公司收到一份沒有伍某簽字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他們是不是可以修改內容重做一份,然后聲稱這就是他們收到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當然,有人可能會說,那即便是伍某簽字了,理論上深圳Z公司也可以重做一份并聲稱這就是他們收到的呀!事實上,還是很不一樣的!首先,如果他們看到上面有伍某的簽字,正常情況下不會動這種歪念。其次,伍某簽字以后進行拍照和復印留底,這便是自己留的后著。從這個小插曲就可以看出,細節真的很重要,如果當時沒有注意到這個細節去把郵件追回來,結果如何還真不好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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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錦浩律師
所在地區:深圳-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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