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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1 18:18瀏覽次數:60461次作者:深圳勞動合同律師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xxxxx 公司:
現由于貴公司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等原因,本人 張三 被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 三十八 條的規定,決定自202x年 xx月xx日起解除本人與貴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規定,請貴公司按規定向本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辦理相關轉移手續。
特此通知!
(本人簽字)
202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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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2(適用于未簽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續簽的情形)
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
xxxxx 公司:
現由于貴公司 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本人的權益 等原因,本人 張三 被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 三十八 條的規定,決定自202x年 xx月xx日起解除本人與貴公司的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規定,請貴公司按規定向本人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辦理相關轉移手續。
特此通知!
(本人簽字)
202x年xx月xx日
范本3(適用于郵寄送達等無法確定送達時間的情形)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xxxxx 公司:
現由于貴公司 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等原因,本人 張三 被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 三十八 條的規定與貴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自貴公司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發生效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規定,請貴公司按規定向本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辦理相關轉移手續。
特此通知!
(本人簽字)
202x年xx月xx日
律師注解:
注1:解除原因如:貴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以下簡稱《裁判指引》)第81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情形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明確告知用人單位解除事由。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明確告知用人單位解除事由,后又主張系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因此,如果勞動者是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在《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寫明解除原因。將來認定解除原因,通常就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載明的為準。
注2: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根據《裁判指引》第81條第1款的規定,勞動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15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屬于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但需注意的是,該司法解釋已于2021年1月1日廢止,現行有效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45條。
注3:解除勞動合同通常要在行為完成即用人單位收到《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之后才會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如果通過郵寄的方式向用人單位送達《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由于勞動者無法控制用人單位簽收的時間,所以不宜預設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因此,這種情況下可以這樣寫:“自貴公司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發生效力。”
注4:《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其實最最核心的內容就是“由于……原因,本人被迫依據……規定與你單位/貴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這句話,只要這個意思表達到了,目的基本上就能達到。很多《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范本中喜歡加上例如“請你單位向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內容,其實可有可無。而本文擬的范本中都加上了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的內容,這卻絕不是可有可無的。因為一旦將來勞動者如果因為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出具離職證明或者辦理相關轉移手續,從而向用人單位索賠的,勞動者曾經提出過明確的要求,將會是非常有利的一個點。
注5:右下方由勞動者本人簽字。隨后將原件交予用人單位,自己保留復印件或者掃描件留存,將來可作為證據使用。如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用人單位的,應在快遞單中注明郵寄物品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以作為證明自己于某年某月某日將文件交予用人單位的證據。最好不要當面提交,因為很難留下證據。如果是郵寄的話,選擇EMS或者順豐等快遞公司,都是可以的。此外,通過電子郵件或者微信提交給用人單位,也可以,但須能夠證明接收的電子郵箱或者微信賬號可視為用人單位接收。這也是為什么很多時候首選郵寄的原因。
楊錦浩律師
所在地區:深圳-福田
擅長領域:勞動人事爭議、工傷賠償糾紛、用工侵權糾紛、勞務合同糾紛、競業限制糾紛、商業秘密糾紛、企業法律顧問
執業機構:廣東行倫律師事務所
執業年限:10年+
執業范圍:全國(不含港澳臺)
咨詢電話:198-4265-1889(免費咨詢)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民田路華融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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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電話解答中所說,該女職工休完產假后發信息說不回來了,應視為其提出辭職。雖然辭職未提前通知你們或許不合法,但其休產假期間的產假工資,你們還是應當支付的。只是她自己辭職,你們也就不需要向其支付任何離職補償或者賠償。
您好律師:關于職員休完產假也領完生育津貼后遲遲不來上班,是從2022年4月份休的產假,三個月后也就是2022年7月份沒來上班也沒說辭職,就通知還要再請假,之后直到9月份才說來不了了,也沒辦相關離職手續。
請問這種辭職合法嗎?還是屬于自離?
還有當初壓的一個月工資又是否該發?
請律師多多指教,謝謝!
可以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因為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2019)第1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的,單項和當月累計處分金額不得超過該勞動者當月工資的30%,且實施處分后的月工資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因此,“罰款后 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有可能構成對勞動者“無故拖欠工資”(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此外,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罰款)是否合法,還要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作為依據。具體而言,如果本單位的制度并無相關規定,或者規章制度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而不能作為用工管理的依據,那么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罰款)就是缺乏依據的。在此情況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罰款本身就有可能構成對勞動者“克扣工資”(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罰款后 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能否以第三十條 發本函?
如果“10月10號更換本市地點去倉庫上班”并未明顯違反勞動合同中關于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地點的約定,那就不屬于“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反之,如果明顯違反勞動合同中關于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地點的約定的,則可以考慮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我們門店正常國慶都是要上班的,10月1日早上正常來上班發現門店被商場上了一把鎖導致進不去無法正常上班(因為公司未繳納8月租金,商場前幾天就給停電了,10月1號上鎖了)現在領導讓我放11長假到7號先。(10月10號更換本市地點去倉庫上班,還有8號9號2天是應該在門店的)我想問這是不是屬于未提供勞動條件呢,是否可以以此發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了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