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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6 19:28瀏覽次數:24007次作者:深圳處理勞動爭議律師
編者按:對于勞動爭議案件,撰寫《民事起訴狀》一般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申請人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形,另一種則是被申請人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形。如果是第一種情形,其實很簡單,只要將《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差不多照搬過來就行了(見范本1),申請人換成原告,被申請人換成被告,請求事項換成訴訟請求(由于仲裁機構不予受理而向法院起訴的情況也差不多)。對于認可的裁決項,既可以寫上(備注同意裁決結果),也可以不寫。而如果是第二種情形,那訴訟請求略有不同(見范本2),但關鍵是事實和理由部分不能像第一種情形那樣點到即止,而是要論述一下不同意裁決結果的理由。當然,是充分論述,還是有所保留,就靠自己掌握了。
原告:×××,男/女,××××年××月××日生,×族,住……,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寫明職務),聯系方式:……。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注2)
原告xxx因與被告深圳市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深圳市xx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深寶勞人仲(xx)裁【2022】xxx號仲裁裁決,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注3)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11月4日至2022年3月4日停工期間的工資和生活費29747.22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280000元;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60000元;
四、判令被告承擔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師代理費5000元。
合計金額:374747.22元
事實與理由:
原告于2020年6月入職被告處,從事下單員工作,每月工資固定20000元(自2020年12月起每月工資固定30000元)。自原告入職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被告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被告應每月向原告支付二倍的工資。因被告已支付一倍工資,故應支付原告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280000元。
原告正常工作至2021年11月3日。2021年11月4日,由于軟件升級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提供正常勞動,被告遂先讓原告待崗。剛開始說是2021年12月份軟件能換新的,原告便能恢復正常工作。但之后在原告不斷詢問之下,被告始終不能為原告恢復正常工作提供相應條件,且最終被告對于原告何時能夠恢復正常工作以及待崗期間原告的工資待遇等問題均沒有明確的說法,而且自2021年12月11日最后一次發放工資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工資。在此情況下,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被告郵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以被告“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原因”,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被告解除勞動關系。后被告于2022年3月5日簽收快遞,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于2022年3月5日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原告依照該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60000元。
此外,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非因員工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員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員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為止”的規定,在2021年11月4日至2021年12月3日的第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被告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向原告支付工資;在2021年12月4日至2022年3月4日期間則應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原告生活費。扣除被告已于2021年12月11日向原告支付的工資10000元,被告尚應支付原告2021年11月4日至2022年3月4日停工期間的工資和生活費29747.22元。
由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工資、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等,損害了原告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原告特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有關規定向深圳市xx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于原告為本案支付的5000元律師代理費,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58條的規定應由被告承擔。現由于深圳市xx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深寶勞人仲(xx)裁【2022】xxx號仲裁裁決未支持原告的請求事項,原告不服該裁決結果,故特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依法判如所請,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xx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民事起訴狀
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寫明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訴訟代理人:×××,……。
被告:×××,男/女,××××年××月××日生,×族,住……,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注2)
原告深圳市某公司因與被告xxx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深勞人仲裁【2021】xxxx號仲裁裁決,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注3)
一、判令原告無須支付被告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人民幣2183.91元;
二、判令原告無須支付被告2020年5月22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人民幣19602.25元;
三、判令原告無須支付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人民幣48173.94元;
四、判令原告無須支付被告律師費人民幣4506.36元。
合計金額:74466.46元
事實與理由:
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深勞人仲裁【2021】xxxx號仲裁裁決書(以下簡稱:xxxx號仲裁裁決書)的相關裁決項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理由如下:
一、原告支付被告的工資為包干工資,已經包含了“大小周”的休息日加班工資,xxxx號仲裁裁決書裁令原告支付被告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人民幣2183.91元和2020年5月22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人民幣19602.25元,明顯依據不足,理由如下:
首先,……
其次,……
……
二、原告基于被告嚴重失職和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而與被告解除勞動關系,具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xxxx號仲裁裁決書認定原告屬于違法解除,明顯依據不足,理由如下:
首先,……
其次,……
……
三、在被告提出的相關請求缺乏依據且不應予以支持的情況下,被告因為本案支付的律師代理費,不應由原告承擔。
綜上所述,xxxx號仲裁裁決書在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支持了被告的相關請求事項,原告不服該裁決結果,現特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依法判如所請,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xx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附注:
注1.本文書樣式供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參考使用。
注2.原告在起訴狀中直接列寫第三人的,視為其申請人民法院追加該第三人參加訴訟。是否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注3.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對于勞動爭議案件,在下列三種情形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1.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于仲裁申請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受理/不受理的決定的;2.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3.當事人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如果是終局裁決,用人單位無權提起訴訟,只能向中院申請撤銷裁決)。屬于上述哪一種情形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以在此處加以說明。例如不予受理仲裁申請的情形,可以這樣說明:原告xxx與被告xxx勞動爭議一案,因××××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仲裁申請不予受理,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注4.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另,根據《深圳中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流程管理規程》(2014修訂)第八條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立案時,還應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被告方基本情況的證據材料,自然人的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身份證號碼,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應包括工商登記情況或法人登記情況及其組織機構代碼;
2.勞動仲裁申訴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的“申訴書”;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書或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定、決定、通知;
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送達第3項文書的送達回證或者其他有關送達時間的相關證明;
5.當事人以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應提交勞動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請材料的憑證及尚未受理的證明;
6.當事人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應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及尚未裁決的證明以及是否存在鑒定、延誤送達、移送管轄、案件排期及等待工傷復議、訴訟、評殘結論等中止事由。如果不存在以上中止事由的,應予受理。
注5:這里寫的“訴訟請求”,其實就是對哪個裁決項不服,就寫“無須支付”。如果是對“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這樣的裁決項不服,可以這樣寫訴訟請求:“不予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或者“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期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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