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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冠疫情防控放開后,員工“陽”了工資怎么支付?

2022-12-19 17:32瀏覽次數:12975次作者:深圳勞動法律師

自從202212月初疫情防控放開以后,很多人都陸續“陽”了。但由于疫情防控措施做了很大的調整,于是對于員工“陽”了以后居家隔離或者養病期間的工資如何支付,似乎又有了困惑和分歧。為此,本文深圳勞動法律師就來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20201月疫情爆發以后,1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及時發布了《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其中第一條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在此基礎之上,2020125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也及時發布了《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系相關工作的通知》(粵人社明電〔202013號),其中第二條“保障職工工資報酬權益”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可以說,上述規定,是關于勞動者被隔離期間工資如何發放的重要法律依據,后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于20204月聯合發布的《關于印發<關于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粵高法〔202038號)第5條規定:“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支付新冠肺炎隔離治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期間的工資報酬,應予支持。勞動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規定,導致被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勞動者請求該期間工資報酬的,不予支持”,都不過是對上述規定的理解與適用而已。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勞動者成為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或者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疫情三年,一直都是這么執行的。



2022127日,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優化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2113號),也就是所謂的“新十條”。至此,雖然對疫情防控措施做了很大的調整和優化,但其中依然規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和密切接觸者都是要實行隔離的。



“新十條”第三條規定:“感染者要科學分類收治,具備居家隔離條件的無癥狀感染者和輕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離,也可自愿選擇集中隔離收治。居家隔離期間加強健康監測,隔離第67天連續2次核酸檢測Ct值≥35解除隔離,病情加重的及時轉定點醫院治療。具備居家隔離條件的密切接觸者采取5居家隔離,也可自愿選擇集中隔離,第5核酸檢測陰性后解除隔離。”


顯然,上述規定中的感染者,就是我們所謂的“陽”了。而其中的“居家隔離”也好,“集中隔離收治”也罷,都應當按照“隔離治療”來認定。


因此,在國家沒有出臺新規定以前,根據上述《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一條、《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系相關工作的通知》第二條以及《關于印發<關于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第5條的規定,勞動者因成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陽”了)而在隔離治療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起止時間,根據核酸檢測的結果來確定。


不僅如此,即便是勞動者成為密切接觸者而按照“新十條”第三條的規定采取居家隔離或者選擇集中隔離,在其醫學觀察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同樣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該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20221220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葛國興帶隊上線廣東“民聲熱線”節目,對當下與勞動者權益密切相關的熱點民生話題進行了回應和解答。我在本文的分析意見與該官方的回應和解答基本上是一致的。詳見《省人社廳上線“民聲熱線”節目回應熱點問題 新冠陽性職工該請什么假?居家辦公工資怎么算?》。


不得不說,目前階段,勞動者很難,但用人單位其實更難。不過,法律如此規定,我們也就只能如此分析和解讀了。希望當此艱難時刻,勞資雙方能夠同舟共濟、共渡難關。畢竟,如果一味地把責任壓到用人單位一頭的話,無異于“殺雞取卵”!


(文中部分插圖來自互聯網。如涉侵權,請聯系作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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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錦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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