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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1 15:26瀏覽次數:62297次作者:深圳勞動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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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1年高溫津貼的最新發放標準是多少?每年哪幾個月份需要發放?
4.用人單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按照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答: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2011)166號)第13條第1款的規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此為高溫津貼的發放依據。
答: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13條第1款以及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粵人社發(2012)117號)第3條的規定可知,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享受高溫津貼:
(1)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的;
(2)每年6月至10月期間,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
3.問:高溫津貼的最新發放標準是多少?每年哪幾個月份需要發放?
答: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廣東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廣東省總工會聯合發布的《關于調整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粵人社規(2021)9號),自2021年6月1日起,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由每人每月15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13.8元(原標準為每人每天6.9元)。在未發布調整通知以前,都按這個標準執行。
至此,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公布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粵人社發〔2012〕118號)同時廢止。
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13條第1款的規定,高溫津貼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按月向符合條件的勞動者發放。
4.問:用人單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按照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答:根據《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1)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2)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3)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溫作業的情形。
此外,根據《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對于當月臨時安排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勞動者以及安排從事高溫作業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用人單位也可按其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答:根據《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得因為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同時,剔除高溫津貼以外,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換言之,高溫津貼必須是在工資以外額外向勞動者發放的。
答:根據《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用人單位也應當按月向發放全額高溫津貼。
答:不能,《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14條第2款明確規定:“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而根據該條第1款的規定,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也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另一項法定義務。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22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提供清涼飲料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答: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113條第1款的規定,高溫津貼的申請勞動仲裁時效期間應從發放當月工資之日起按月計算。比如,在7月7日發放6月份的工資時未同時發放6月份的高溫津貼的,此時勞動者即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故此對于請求支付6月份高溫津貼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間,應自7月7日起計算1年。
答:《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21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因此,針對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發放高溫津貼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投訴,經調查屬實的,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將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給予補發。如雙方對于高溫津貼發放存在爭議的,則可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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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高溫補貼無果的怎么辦呢?因為公司一直給我們說的是賬戶上沒錢了,付不了給我們的
公司未繳納門店8月租金導致商場不給門店供電,高溫天氣沒有電可以提供空調和風扇且無法正常營業是否可以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