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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被迫辭職)怎么認定-深圳勞動合同律師

2022-09-10 21:00瀏覽次數:46669次作者:深圳勞動合同?律師

目錄

1.什么情況下勞動者辭職屬于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離職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2.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離職補償嗎?

3.“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如何認定?

4.“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如何認定?

5.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發生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如何認定?

6.用人單位未支付年假工資、高溫津貼,屬于“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嗎?

7.“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如何認定?


離職補償


       1.問:什么情況下勞動者辭職屬于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離職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深圳勞動合同律師:用人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據此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勞動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9)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81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存在上述第(1)至(7)項以及第(10)項情形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明確告知用人單位解除事由。如果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明確告知用人單位解除事由,之后又主張自己是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將不予支持。當然,如果勞動者確實有證據能夠證明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的確是因為用人單位存在上述第(1)至(7)項以及第(10)項情形的,用人單位仍應支付經濟補償。


此外,還有一種特殊的情形。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80條第2款的規定,用人單位由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向深圳市行政區域外搬遷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2.問: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離職補償嗎?


深圳勞動合同律師:不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基于個人原因或者無須任何理由,只要按該條規定履行相應的通知義務,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辭職),但用人單位無須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由勞動者提出,隨后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是不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的。


辭職信


3.問:“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如何認定?


深圳勞動合同律師:“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未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創造相應的條件,從而侵害勞動者的勞動權。比如,用人單位無合理依據而對勞動者作出停職、待崗等處分。

 

4.問:“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如何認定?


深圳勞動合同律師:


一、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是指用人單位超過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最后支付期限,未支付或者未全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


(1)支付工資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2019年修正6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月向員工支付一次工資。”當然,這里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資,并不是指必須每月全額支付工資。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10條第1款的規定,實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只要每月按照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的標準預付部分工資即可。但是,根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加班工資支付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綜上,如果用人單位支付工資違反上述規定的,將可能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2)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11條第1款的規定,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第七日;工資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的一個月;工資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的六個月。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支付日違反上述規定的,將因違法而無效。


(3)延遲支付工資不得超過法定期限

需要說明的是,用人單位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并不一定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12條的規定,首先,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單方決定延長5日。其次,如因生產經營困難的,用人單位可單方決定延長4日以下。如需延長5日以上的,應當征得本單位工會或者員工本人的書面同意,但即便如此最長也不得超過15日。也就是說,即使征得本單位工會或者員工本人的書面同意,延遲發放工資最長也不得超過15日。結合《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11關于“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第七日”的規定,對于“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至遲應在次月的22日之前支付。


此外,這里補充說明一點,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25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工資,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系無故拖欠工資的,應由用人單位就“延期支付工資的原因”進行舉證。


(4)用人單位有延期發放工資的情況,但在勞動者離職前已經發放的,不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8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延期發放工資的情況,但在勞動者離職前已經發放,勞動者再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辭職,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勞動者想要以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解除勞動合同進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必須要在用人單位“補發”拖欠的工資以前提出。

 

二、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扣減勞動者勞動報酬或者未按雙方約定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


(1)用人單位扣減工資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3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減下列費用:

(1)員工賠償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費用;(相關文章:《勞動者因工作造成損失需要賠償嗎》)

(2)用人單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的違紀經濟處罰;

(3)經員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費用。


除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不得任意扣減員工的工資。同時,即便是按照上述規定扣減相關費用,也是有相應限制的:


首先,根據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16條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其次,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1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的,單項和當月累計處分金額不得超過該勞動者當月工資的30%,且對同一違紀行為不得重復處分。


最后,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16條以及《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3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每月扣減賠償費用和違紀經濟處罰后的員工工資余額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扣減工資不合法,將被認定為“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2)“未足額”支付加班費的特殊情形


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82條第3款的規定,勞動者在200811日以前入職,如果其以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除非該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拒不支付加班工資的情形,否則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從200811日起算。所謂“拒不支付”,根據第83條的規定,是指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加班工資的請求,而用人單位明確拒絕,或者用人單位明確表示拒絕支付加班工資的。

 

5.問: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發生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如何認定?


深圳勞動合同律師: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82條的規定,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應當根據當時的法律進行認定,亦即除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的情形,否則對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的請求不予支持。《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認定。

 

6.問:用人單位未支付年假工資、高溫津貼,屬于“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嗎?


深圳勞動合同律師: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92條的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年休假工資和高溫津貼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由此可知,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年休假工資和高溫津貼等費用,不構成“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7.問:“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如何認定?


深圳勞動合同律師:詳見《深圳司法實踐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認定標準》。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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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錦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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