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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15:09瀏覽次數:4639次作者: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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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地址及聯系電話
監察機構 |
聯系電話 |
地址 |
市人社局信訪接待室 |
0760- 12333 |
中山市中山三路26號市政府第二辦公區一樓 |
火炬區分局 |
0760- 85339767 |
中山市火炬開發區康樂大道會展中心外商寫字樓綜合行政執法局一樓 |
石岐分局 |
0760- 88784280 |
中山市石岐街道民科西路2號行政服務中心 |
東區分局 |
0760- 88234201 |
中山市東區長江北路163號 |
西區分局 |
0760- 88555600 |
中山市西區沙朗恒苑路31號 |
南區分局 |
0760- 23336622 |
中山市南區銀潭中路6號 |
五桂山分局 |
0760- 88203825 |
中山市五桂山街道辦事處行政服務中心 |
小欖分局 |
0760- 22838332 |
中山市小欖鎮裕洲路63號 |
古鎮分局 |
0760- 22329800 |
中山市古鎮鎮東興東路三號2號樓行政服務中心 |
橫欄分局 |
0760- 87619900 |
中山市橫欄鎮長安南路88號 |
港口分局 |
0760- 88418688 |
中山市興港中路100號港口鎮黨群服務中心 |
沙溪分局 |
0760- 87329842 |
中山市沙溪鎮隆興南路4號 |
大涌分局 |
0760- 87721446 |
中山市大涌鎮勵志路50號 |
黃圃分局 |
0760- 23231302 |
中山市黃圃鎮興圃大道中149號 |
南頭分局 |
0760- 22511500 |
中山市南頭鎮南頭大道西108號 |
東鳳分局 |
0760- 22621810 |
中山市東鳳鎮鳳翔大道13號 |
阜沙分局 |
0760- 23401445 |
中山市阜沙鎮埠港東路21號行政服務中心 |
三角分局 |
0760- 85546686 |
中山市三角鎮月灣路20號 |
民眾分局 |
0760- 85709384 |
中山市民眾街道駿景路12號 |
南朗分局 |
0760- 28191233-4 |
中山市南朗街道美景大道46號 |
三鄉分局 |
0760- 23386387 |
中山市三鄉鎮振華路4號 |
坦洲分局 |
0760- 86213000 |
中山市坦洲鎮坦神北路99號 |
板芙分局 |
0760- 86501537 |
中山市板芙鎮板芙中路7號之二 |
神灣分局 |
0760- 86609256 |
中山市神灣鎮神灣大道中209號之一行政服務中心 |
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工作機制
第一條 為規范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舉報投訴工作,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處理舉報人或者投訴人檢舉和控告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設立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號碼,設置舉報投訴信箱和接待室。
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依法做好舉報投訴的處理工作。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鎮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理舉報投訴工作進行指導。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案源進行以下分類:
(一)屬于咨詢勞動保障監察法律法規政策的,應及時予以解答、反饋,結束案源;
(二)包括非涉案組織或個人檢舉、揭發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要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查處但不涉及當事人及具體訴求事項等內容的為舉報案源;
(三)包括涉案勞動者要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其訴求事項展開調查核實并進行處理等內容的為投訴案源。
第七條 舉報、投訴可以采用現場、電話、信函、互聯網等方式進行。
第八條 舉報人當面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的,可以填寫《舉報登記表》或者遞交舉報書面材料。
舉報人口頭舉報和電話舉報的,勞動保障監察人員應當如實筆錄。舉報人通過信函、互聯網舉報的,應當及時登記處理。
第九條 投訴人應當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當面提交本人身份證明、投訴文書和反映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明材料。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監察員記錄,并由投訴人簽名確認。
投訴文書或者《投訴登記表》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訴人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法律文書指定送達地址和聯系電話;
(二)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聯系電話;
(三)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明確、具體的投訴請求。
投訴文書還可以載明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聯系方式等。
第十條 因同一事由引發十人以上集體投訴的,投訴人可以推選出五名以下代表進行投訴,并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投訴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推選書。
第十一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一)投訴時間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查處期限內;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
(三)投訴人的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被投訴用人單位的侵害;
(四)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并由受理投訴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對以下投訴按照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一)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的,告知投訴人。
(二)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但不屬于受理投訴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三)投訴時間超出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查處期限的,不予受理。
(四)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仲裁、提起訴訟,或者已經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不予受理。但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裁決認為應當由有關行政部門解決,對其請求事項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駁回的除外。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不予受理。
(六)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已經按照勞動保障監察程序作出處理的同一事項重復投訴的,不予受理。
(七)投訴文書應當載明的事項不明確或者提供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補正;補正后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
(八)投訴人通過信函郵寄等形式或者委托他人提交投訴材料,經投訴人本人核實,情況屬實并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三條 舉報、投訴案件受理立案應當制作《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案件告知書》告知舉報、投訴人。
對于投訴案件不予受理的,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制作《勞動保障監察投訴案件不予受理決定書》告知投訴人。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投訴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四條 本工作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法規不一致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法規為準。
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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