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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21:43瀏覽次數:33094次作者:深圳勞務糾紛律師所
學生假期打工不發工資有勞務糾紛咋辦
1.問:在校學生外出打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是什么關系?受勞動法保護嗎?
深圳勞務糾紛律師: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司法實踐中,往往根據該條規定認定在校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并未建立勞動關系,而是按照勞務關系處理。
在《實務中勞動關系如何認定》一文中已經介紹過,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1條的規定,構成勞動關系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為前提,由于原勞動部作出了上述的規定,故此一般認為“在校生”不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資格。但仔細分析其內容之后可以發現,其實原勞動部的上述規定并不是完全否定在校生的勞動者主體資格,而是考慮到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并非以就業為目的,為了避免引發諸如社會保險、經濟補償等問題,故認定在“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這種特定的情形下,該在校生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建立勞動關系,而不等于完全否定在校生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如果在校生已年滿十六周歲且以就業為目的在用人單位入職的話,比如大學生畢業前的“準就業”,應當認為也是可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就審理過這樣一個案件。在該案件中,法院認定一名大學生與某商貿公司之間自該名大學生入職之日即已建立勞動關系,其中包括了畢業前好幾個月的時間。法院作出這種認定主要是基于兩方面的考慮:其一,該名大學生雖然是在校期間(畢業前幾個月)進入某商貿公司工作的,但其工作時間穩定、上班規律,不同于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的情形;其二,該名大學生在畢業之后繼續留在該商貿公司工作,應認定最初入職該公司是以就業為目的的。有人說這樣的裁判結果是對原勞動部上述規定的突破,其實不然,這種認定實際上并不違反上述第12條的規定,因為這種情形并非“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當然,這畢竟只是個案,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還是認定在校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成立勞務關系,而不納入勞動法的調整范圍。
2.問:學生在打工或者實習期間,能否繳納社會保險費?
深圳勞務糾紛律師:因為打工或者實習的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所以不屬于參加社會保險的適用范圍。
3.問:學生打工被拖欠工資,怎么辦?
深圳勞務糾紛律師:如上所述,在校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成立勞動關系,不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因此,雙方如因拖欠工資等發生爭議的,不屬于勞動爭議,而是勞務合同糾紛。就此,該學生不能申請勞動仲裁,但可以先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試試,看能否得到受理和解決。如投訴無果,則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法院的訴訟程序解決雙方的糾紛。在此情況下,如該學生主張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其作為提出主張的一方,有責任提供相應的證據。故此提示,學生們在打工過程中,應當注意保留可以證明“約定報酬標準”“尚欠勞務報酬”等事實的相關證據(比如保存短信、微信聊天記錄,對重要談話進行錄音、錄像等),以便日后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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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錦浩律師
所在地區:深圳-福田
擅長領域:勞動人事爭議、工傷賠償糾紛、用工侵權糾紛、勞務合同糾紛、競業限制糾紛、商業秘密糾紛、企業法律顧問
執業機構:廣東行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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