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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16:50瀏覽次數:30442次作者:深圳勞動合同糾紛律師所
《律師說法》第17期之
混同用工如何認定
導讀:混同用工如何認定?在混同用工關系中,各用人單位如何承擔責任?
【案情】
王某于2013年9月1日入職深圳A公司,2015年10月被調至深圳B公司處工作,之后再被調至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處工作,2019年5月又被調回深圳B公司。2021年1月,王某被調至深圳C公司處工作,2021年4月被調回了深圳A公司。2021年6月,深圳A公司、深圳C公司等公司聯合出具《深圳C公司運營團隊解散及費用安排運營團隊解散及費用安排》(以下簡稱:《深圳C公司運營團隊解散及費用安排》),其中載明:“現因深圳C公司股權變更(某股份科技公司收購所有深圳C公司股權),經公司決定于2021年6月30日解散原經營團隊人員。6月30日前剩余未支付員工工資、績效福利等,經深圳A公司背書,由深圳C公司于以下時間內支付完畢”。深圳A公司、深圳C公司等公司在該文件上加蓋了印章。
【申請仲裁】
王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1、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23,000元;2、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福利費7,700元;3、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績效工資60,000元;4、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團隊獎金79,900元;5、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車補18,000元;6、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報銷款3,181元;7、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25,000元;8、深圳A公司、深圳B公司、深圳C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裁決結果】
1、深圳A公司支付王某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基本工資差額人民幣16,316.80元;2、深圳A公司支付王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過節費差額人民幣3,200元;3、深圳A公司支付王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車補人民幣18,000元;4、深圳A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人民幣122,133.36元;5、深圳C公司對上述第一項至第四項支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6、駁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提起訴訟】
仲裁裁決作出后,王某以及深圳A公司、深圳C公司均對裁決結果不服,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定】
本院認為,首先,王某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與深圳C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故深圳C公司應承擔該期間支付工資等用工主體的義務,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2021年4月至2021年5月與深圳A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故深圳A公司應承擔該期間支付工資等用工主體的義務,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與深圳B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深圳B公司應承擔該期間支付工資等用工主體的義務。其次,深圳A公司為深圳C公司股東,出資比例為100%,在王某2021年4月已調入深圳A公司的情況下,根據《深圳C公司運營團隊解散及費用安排》可知,王某又屬于深圳C公司運營團隊的成員,因此深圳C公司對王某存在混同用工的情況,深圳C公司依法應對王某的工資等支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三,深圳B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2021年1月-2月支付王某款項的性質,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依法采信王某的主張,認定深圳B公司對王某存在混同用工,依法應對王某的工資等支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結果】
一、深圳A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王某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基本工資差額16,316.80元;
二、深圳A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王某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過節費差額3,200元;
三、深圳A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王某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車補人民幣18,000元;
四、深圳A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王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人民幣244266.72元;
五、深圳A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王某支付律師費2294.96元;
六、深圳C公司和深圳B公司對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支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八、駁回深圳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九、駁回深圳C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
一審判決作出后,王某以及深圳A公司、深圳B公司、深圳C公司均對判決結果不服,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定】
一、關于深圳A公司、深圳C公司、深圳B公司是否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一審法院查明王某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與深圳A公司存在勞動關系,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王某與深圳B公司存在勞動關系,2021年1月至3月,王某與深圳C公司存在勞動關系,2021年4月至6月,王某與深圳A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王某在入職深圳A公司后,深圳A公司、深圳C公司、深圳B公司交替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發放工資,但王某的工作內容并未發生變化,一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認定深圳A公司、深圳C公司、深圳B公司與王某之間存在混同用工,處理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深圳A公司、深圳C公司、深圳B公司主張三公司之間不存在混同用工,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律師評析】
深圳勞動糾紛律師:事實上,勞動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對混同用工的問題作出相關規定。結合上述案例和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認定是否構成混同用工,通常會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判斷:
1.兩家及以上的企業之間是否存在投資關系或者具有相同的股東、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等關聯關系?
2.上述企業的注冊地址或者實際經營地址是否相同或者鄰近?
3.是否上述企業輪流或者交替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4.勞動者是否同時或者交替由上述企業支付工資或者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
5.勞動者是否同時或者交替為上述企業提供勞動,接受上述企業的勞動管理?
對照上述5個方面來看,首先,本案中深圳C公司和深圳B公司均系深圳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因此,這三個公司之間是存在關聯關系的。其次,三個公司交替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與王某建立勞動關系。第三,王某交替與不同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為不同的公司提供勞動,接受不同公司的勞動管理,并由不同的公司支付工資。最后一點,也是最關鍵的一點,《深圳C公司運營團隊解散及費用安排》是由深圳A公司和深圳C公司等公司加蓋了印章、聯合出具的文件,在王某于2021年4月已被調入深圳A公司的情況下,這份文件又顯示王某屬于深圳C公司運營團隊的成員,這一點最能說明存在對王某混同用工的情況。
當然,即便認定存在混同用工,但在整體上是不會增加對勞動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也就是說,按勞動相關法律法規應對勞動者承擔什么法律責任的,仍舊還是承擔什么法律責任,“總和”是不會增加的。區別在于,針對混同用工期間需要對勞動者承擔的法律責任,存在混同用工的用人單位都要承擔連帶責任。那么,承擔連帶責任是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假設按一審判決確定本案的結案款為28萬余元,那么,在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深圳A公司、深圳B公司、深圳C公司需要共同向就這28萬余元向王某履行清償義務。或者換一個角度說,王某可以就這28萬余元結案款找其中任一家、任兩家或者三家公司要求清償。在這種情況下,對于勞動者而言,多一個清償債務的主體,自然就更有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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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錦浩律師
所在地區:深圳-福田
擅長領域:勞動人事爭議、工傷賠償糾紛、用工侵權糾紛、勞務合同糾紛、競業限制糾紛、商業秘密糾紛、企業法律顧問
執業機構:廣東行倫律師事務所
執業年限:10年+
執業范圍:全國(不含港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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